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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附清单)

2017-08-26 07: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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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水电站进行关停,违法的水电站项目一律依法关闭或停止建设,并追究违法责任;违规的水电站按照先关闭或先停建,整改违规问题后报省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允许其运行和继续建设。

(二)省林业厅

在全省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内,除国家、省上重大工程建设和民生项目外,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省林业厅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或批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按规定建设前须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作出的林业行政许可手续、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的答复函件等重新审核认定,凡与相关法规和现行政策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重新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不按规定重新审核报批的一律按违法项目进行查处。

(三)省国土资源厅

加强对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测,开展非法采矿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查处整改到位。

(四)省水利厅

1.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核查水电站审批事项,重点对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生态流量等事项进行核查。

2.核查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依据,按照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加强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管理。

3.依法关停或关闭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水电建设项目,限期拆除并进行生态恢复。

4.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坚决纠正,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工作。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肃进行查处。

(五)兰州市

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规范。

(六)张掖市

1.加快推进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有130处人类活动设施点中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对长期监管的52处遥感监测点逐点制定监管方案,夯实监管措施,努力减少人类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按照《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治理整改实施方案》,落实“五个一”要求,逐点逐项建立台帐,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七)武威市

对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探采矿等项目进行再排查、再清理,制定整治整改方案,逐项确定整改标准、措施、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彻底整改连古城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

(八)陇南市

1.对白水江、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探采矿、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再排查、再清理,建立监管台账,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行为和违法违规水电建设项目。

2.对白水江、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评估,逐项目理清问题清单,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九)平凉市

加强对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日常巡查,平整场地,抓好植树绿化、恢复生态,严禁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四、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全省新建污水配套管网及改造雨污合流管网1000公里;到2020年,新建污水配套管网及改造雨污合流管网4976公里。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建设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入力度,重点是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收集支管及小街巷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完善干、支管网,污水管网收集能力与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相匹配。加快推动“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管网项目的落实与建设,2020年,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地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处理全收集。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根据污水进水特点和再生水利用要求,科学选择提标改造工艺,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在提标改造期间加大监管力度,避免污水直排。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规范工业企业排污行为,加大点源排污整治力度,确保进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杜绝城市生活污水直排。

二十五、2013年以来,全省黄河流域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04起。非法采砂活动造成河道严重破坏,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通过集中整治、严格监管和执法,促进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切实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水利、国土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水利厅

1.全面排查河道采砂情况,特别是对黄河流域非法采砂活动进行重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从严管理和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2.加快推进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组织召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培训班,为基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指导。加大对采砂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没有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3.加大河道采砂督查检查和执法巡查力度,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黄河流域104起违法采砂案件整改情况进行抽查,专案盯办,全面推进整改进度,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不再反弹。

4.开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宣讲,制作河道管理宣传片和普法广告,营造全社会关心河道、保护河道的良好氛围。

(二)省国土资源厅

1.开展黄河流域执法检查,重点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突出、采砂量较大的河段进行检查,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2.加大对重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活动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十六、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环保、公安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整改措施:

(一)全面排查梳理2015年以来辖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核查法律适用情况,对在法律有效期内未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对2015年以来未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市州、县区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稽查结果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采取大练兵、案卷评查、现场观摩等方式,提升一线人员执法水平。

二十七、2015年、2016年全省共有21起环境违法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整改目标:制定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规范移交移送程序。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定西市、庆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定西市、庆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定西市、庆阳市政府分管环保、公安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整改措施:

(一)相关市州对21起未移交案件进行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且在法律有效期内的依法进行移交。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移交移送程序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立案监督。

(三)凡对符合移交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未进行移交移送的,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办案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视情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十八、2016年有20起大气污染案件未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行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平凉市和临夏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平凉市和临夏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平凉市和临夏州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相关市州对20起未适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进行审核,对法律适用错误的一律予以撤销,重新立案查处;对不主动纠正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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