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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蔬菜产业重点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城市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城管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 市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 市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城管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和装备国产化步伐。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2020年底前,结合潮阳区贵屿镇土壤污染类型、程度,针对该区域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城管局等参与)
(二十九)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工商局、商务局、城管局等参与)
八、推进土壤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三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海渔局、城管局等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局、城规局、住建局、农业局、城管局等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订出台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城管局、海渔局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重金属污染防治等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县)倾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城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城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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