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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8-28 10:35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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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送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局牵头,市城规局、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市级及各区(县)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 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城规局、住建局、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规局牵头,市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参与)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城规局、住建局、环保局等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应报送环保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市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区(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征地、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渔局等参与)

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公安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渔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沿海地区要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市海渔局牵头,汕头海事局、市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 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自2017年起,市(区、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危险废物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城规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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