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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8-28 10:35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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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和省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市及各区(县)全覆盖。本地环境监测机构要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城规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结合上级工作部署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各地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 市发改局、国土局、食药监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城规局、国土局等参与)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广东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九)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重点区域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应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广东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十)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受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 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送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规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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