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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08-31 09:12来源:青岛市政府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资源青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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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湿地管护区设立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设立管理机构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其中,湿地管护区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湿地管护区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湿地保护职责:

(一)制定湿地保护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四)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七)制定污染、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八)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并通过村规公约动员、引导村(居)民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湿地资源评价以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有关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三章 规划与普查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水利、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改变,需要修改的,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

第二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市、区(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逐级分解落实湿地保护地块。

第二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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