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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7-09-06 11:28来源:哈尔滨环境保护局关键词: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固定污染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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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环保厅统一安排,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钢铁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水泥行业排污许可填报工作要求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我市第一个项目省厅帮助预审,由企业提供PDF或者word版本 ,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信息公开,2017年11月15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各排污单位要按照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的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在12月31日之前,没有拿到排污许可证的火电企业,将视为非法排污进行严厉查处。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按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核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五)《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六)《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

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同时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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