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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9-06 11:38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源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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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四)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五)禁止建设油库、加油(气)站;

(六)禁止建立墓地;

(七)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

(八)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采矿以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镇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化工原料、矿物油类、矿产品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三)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建设城镇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污水进行灌溉,科学施用化肥;

(四)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性砍伐。

第二十六条在水源地保护区外围1公里范围内进行建筑工地作业时,应当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项目施工造成水位下降。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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