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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阿拉善盟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7-09-12 10: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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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旗(区)环保局要定期向盟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盟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旗(区)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国土资源局、盟住建局、盟农牧业局参与)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发改委、盟科技局、盟经信委、盟财政局、盟国土资源局、盟住建局、盟农牧业局参与)

2.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旗(区)要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各旗(区)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有条件的旗(区)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由盟财政局牵头,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盟国土资源局、盟环保局、盟水务局、盟农牧业局参与)

3.完善激励政策。各旗(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由盟财政局牵头,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盟国土资源局、盟环保局、盟住建局、盟农牧业局、盟地税局、盟供销社、盟国税局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由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环保局牵头,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盟银监分局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盟土壤环境状况。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国土资源局、盟住建局、盟农牧业局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国土资源局、盟住建局、盟农牧业局参与)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监督,仍不予纠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由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牵头,盟国土资源局、盟环保局、盟住建局、盟水务局、盟农牧业局、盟林业局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牧区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委宣传部、盟教体局、盟国土资源局、盟住建局、盟农牧业局、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发改委、盟科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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