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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按质量分类管理建设用地。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旗(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进行监管。组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网络共享平台,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巡查结果上报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依法严查向草地、沙漠、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在列入国家盐碱地改良计划的地区,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防范建设项目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旗(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1)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防范土壤环境污染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1)各旗县区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调查摸清辖区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上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由市政府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所在旗(县、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旗(县、区)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旗(县、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1)自2017年起,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3)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4)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1)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按照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1)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污泥和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以及危险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5%,80%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执法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1)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部门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确定拟开发为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地块;市环保局出具地块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将被污染地块确定为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对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按照自治区的统筹安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局、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1)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市环保局对各旗(县、区)下达年度任务,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任务清单,按计划实施辖区内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市环境保护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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