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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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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就地设备安装、管道及电缆

13.10.1垃圾焚烧厂仪控专业的就地设备安装、管道及电缆的设计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规定。涉及到渗滤液的相关设计着重考虑防腐防爆等内容。

13.12信息系统

13.12.1垃圾焚烧厂信息系统包括厂级监控信息系统(SIS)和厂级管理信息系统(MIS)。

13.12.2信息系统应根据企业需要设置,其规模与配置应根据企业总体规划和垃圾焚烧厂实际需求确定。

13.12.3厂级监控信息系统(SIS)的基本功能应包括数据实时采集,过程监视,运行参数趋势分析,数据归类统计,自动报表,报警管理,工况回放等功能。

13.12.4厂级管理信息系统(MIS)的基本功能应包括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和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两部分。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至少应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环境管理、图纸文档管理、综合查询、系统维护等。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至少包括资产管理(包含设备管理、检修管理、工单管理),生产管理系统(包含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监察管理、环保监督、技术监督、两票管理、实时信息管理),经营管理系统(包含经营计划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物资管理、采购管理),综合查询管理和系统维护等。

13.12.5信息系统的主要关键硬件宜考虑冗余配置,包括数据库服务器、核心交换机以及核心交换机与二级交换机之间的光纤通道等。

13.12.6SIS与MIS之间的数据流向应为单向传输,并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若SIS与MIS合用网络,则应在SIS与MIS之间设置防火墙。

13.12.7厂级实时监控信息系统(SIS)与分散控制系统(DCS)之间的数据流向应为单向传输,并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13.13视频监视系统

13.13.1全厂视频监视系统可包括生产视频监视系统和安保视频监视系统。

13.13.2生产视频监视系统和安保视频监视系统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13.13.3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及垃圾焚烧厂的重要场合,应设置生产视频监视系统。安保视频监视系统可根据企业需要设置。

13.13.4生产视频监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中的有关规定。安保视频监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

13.13.5垃圾焚烧厂生产视频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宜包括: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池、焚烧炉料斗、焚烧炉炉膛火焰、汽包水位、灰渣堆放、烟囱排烟、汽机除氧间、除盐水制备间、高/低压配电间、综合泵房、油库油泵房(或天然气调压站)、渗滤液处理站等。安保视频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宜包括:设备库、材料库、厂区出入口、综合楼、围墙等。

13.13.6视频监视系统的功能宜包括:实时监控、动态存储、实时报警、历史画面回放、网路传输等。

13.14出入口控制系统

13.14.1焚烧厂可根据需要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13.14.2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应用范围宜包括:厂区大门、电子设备间、高/低压配电间、无人值班的辅助车间、实验室、信息系统机房以及综合楼区域的重要房间等。

13.14.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功能宜包括实时监控、进出权限管理、记录、报警、消防报警联动等功能。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13.14.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设置与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

13.14.5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备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14给水排水

14.1水源

14.1.1焚烧厂的水源选择,应认真落实,做到充分可靠。当有不同的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在节水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水量、水质和水价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4.1.2生活用水宜优先采用自来水。

14.1.3焚烧厂工业用水水源宜使用自然水体,条件许可的可使用市政再生水。北方缺水地区焚烧厂生产用水应审慎使用地下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和其他废水。当水源选择确有困难不能保障时,汽轮机组应采用风冷系统。

14.1.4当采用再生水作为电厂补给水源时,宜设备用水源或储水池。

14.1.5在下述情况下,焚烧厂的供水水源应保证供给全部机组满负荷运行所需的水量,并应取得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正式文件:

1天然河道取水时,按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考虑,同时扣去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2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按水库保证率为95%的最小下泄流量加上区间来水量考虑,同时扣去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3从水库取水时,应按保证率为95%的枯水年考虑。

4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宜为取水井数量的20%;取水量不应超过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允许的开采量。

14.2水处理系统

14.2.1生活给水采用自备水源制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水质要求。

14.2.2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4.2.3垃圾焚烧厂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和《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4.2.4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生产要求与浓缩倍数确定。

14.2.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循环冷却水水质应符合表14.2.5的要求。

表14.2.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14.2.6直接补入循环水系统的再生水水质指标水质应符合表14.2.6的要求。

14.3供水系统

14.3.1应设置独立的生活供水系统。生活供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14.3.2夏季考虑用工业新水作为空冷器、油冷器的掺冷用水。

14.3.3辅机设备冷却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工业冷却水供水系统,以循环水作水源。当辅机设备对冷却水水质要求较高,循环水水质不能满足时,应采用除盐水进行冷却。

14.3.4辅机设备冷却水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GB/T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14.3.5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不应超过生产工艺允许的最高值;计算冷却塔最高冷却水温时,应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每年最热时期3个月(一般为6、7、8三个月),以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

14.3.6当循环水系统采用集中泵房母管制供水时,循环水泵的总出力应满足最大的计算用水量,可不设备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水泵可分期安装,但第一期工程安装的水泵不应少于2台。

14.3.7厂区循环水母管应设置泄空设施。

14.3.8卸料大厅应设置地面冲洗设施。

14.4排水及废水处理

14.4.1焚烧厂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4.4.2厂区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各种废水、污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输送,并根据其污染的程度、复用和排放要求分别进行处置。

14.4.3处理后复用的杂用水,视利用方式的不同,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地方标准。

14.4.4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14.4.5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其有效容积应按照垃圾车输送通道面积10mm积水量计算。

14.4.6垃圾焚烧厂宜设置生产废水复用系统。满足水质使用要求的废水优先回用,减少工业新水用量及外排废水量。

14.4.7垃圾焚烧厂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应得到妥善处理。厂内设置渗沥液处理设施的,渗沥液处理工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的有关规定。

14.4.8垃圾焚烧厂净水系统的排泥水应在厂内处理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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