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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采暖通风
16.1一般规定
16.1.1焚烧厂主要房间设计室内空气参数可按附录D选择。设计室外空气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有关规定。
16.1.2对于有散热和散湿的车间,其作业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6.1.2的规定
注: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
16.1.3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环保政策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地区的焚烧厂当采用单台汽轮机的抽气作为供暖系统的热源时,应设置备用热源。
2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上可行时,宜采用工业余热驱动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3有工艺冷却水可利用,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热泵机组进行热回收供热。
16.1.4对垃圾渗沥液储存池间、乙炔储存及汇流排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事故通风宜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16.1.5在有腐蚀性物质产生的房间(空间)内,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16.1.6焚烧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关规定。
16.2供暖
16.2.1集中供暖地区的焚烧厂房及其它建筑物应设置集中供暖;供暖过度地区的焚烧厂房和其它建筑物宜设计供暖。
16.2.2垃圾焚烧主厂房及无人值班的辅助建筑的供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有人操作、值班及设有精密仪器的房间,应按室内温度18℃计算采暖热负荷。
16.2.3集中供暖地区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设计供水温度宜为60℃~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16.2.4焚烧厂厂区供暖宜设置独立的供暖换热系统。
16.2.5厂区供热换热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满足当任何一台换热器停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可满足60%~75%热负荷的需要,严寒地区取上限。可不设备用换热器。
16.2.6热水网循环水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且循环水泵的总容量和台数应能保证其中任何一台停用时,其余水泵应满足向热用户提供热水总流量的110%。循环水泵的扬程确定应在系统所有阻力的基础上增加20%的裕量。当热水网供热系统采用中央质—量调节时,可选用调速水泵。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调节,宜选用不同流量和扬程的泵组。
16.2.7厂区供热换热器的凝结水应回收至除氧器或疏水箱。当凝结水不能自流回收时,应设凝结水泵。凝结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16.2.8厂区供热系统、室外管网及建筑物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6.2.9供暖系统终端宜设置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16.3通风
16.3.1焚烧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余热和余湿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2对有可能放散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优先选用局部排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的车间,全面通风的换气次数应能满足室内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当周围空气较为恶劣或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设过滤器。
16.3.2垃圾池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除臭系统,排风除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排风量宜按垃圾储存间的换气次数1-3次/h确定,并应满足1个卸料门开启时门风速不小于0.6m/s。
2排风管道、风机、除臭设备等应具有防腐性能。
3排风口应采用喇叭口型,且应在垃圾储存间均匀布置多个。
4连接管路设计应做到各排风口排风量均匀。
5所选集中除臭工艺应适应垃圾池间气体的高湿度特性和间歇运行的特点,除臭后的臭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6.3.3渗沥液导排沟和集液池所在空间应设置排风系统,当空间封闭无对外进气口时应设送风系统,送、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最大排风风量可按空间换气次数5-6次/h来计算,送风系统风量宜按照排风系统风量的85%计算。
2送、排风风机应设备用。
3排风系统的吸风口应沿渗沥液导排沟和集液池均匀布置。
4排风口可设于垃圾池间,也可除臭后排至室外。
16.3.4渗沥液导排沟和集液池所在封闭空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应按空气中甲烷爆炸浓度下限的25%确定。报警时应同时启动备用送、排风机,直至报警装置停止报警。送、排风机及封闭空间内其它电器均应选用防爆型。
16.3.5乙炔库房及乙炔汇流排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
16.3.6焚烧间、汽机间、烟气净化间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焚烧间、烟气净化间按排除余热计算通风量,可以利用焚烧炉二次风排除部分余热;
3汽机间按排除余热和余湿中较大值计算通风量;
16.3.7炉渣储存区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封闭的炉渣储存间,可设置全面排风系统,排风口应设置在每条焚烧线出渣口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4次/h。
2半封闭的炉渣储存区,宜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排风罩尽可能靠近每条焚烧线出渣口处,排风量应可有效控制落渣造成的扬尘和水雾散发。
3宜设置除尘除臭装置,对炉渣储存区排出的气体处理后排放。也可将排风口接至垃圾池间。
16.3.8焚烧厂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6.3.9酸库、酸计量间、碱库、碱计量间、化验室、药品贮存室、加氯间及充氯瓶间、氨仓库及加药间等化学建筑的通风设计应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6.3.10循环水泵房、消防泵房、空压机房、油泵房等辅助建筑的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6.4空气调节
16.4.1焚烧厂主控楼内集中分布的空调房间宜设置中央空调系统,分散布置的空调房间可设置单元空调机组。
16.4.2应根据集中空调系统的冷负荷量,结合全厂可用冷却水源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集中制冷站作为冷源。当工业水或工业循环水供水条件和水质符合要求,且水源能够保证连续供给时,应优先作为冷却水源。
16.4.3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应按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空气处理设备宜设备用。天平间、精密仪器室、热计量室等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6.4.4中央控制室相对室外应维持5~10Pa的正压,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相对室外应维持10~15Pa的正压。
16.4.5厂区集中空调制冷站应尽量靠近主控楼、办公中心等用冷量较大的区域。
16.4.6厂区内的空调冷负荷确定及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17消防
17.1总图消防
17.1.1主厂房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助燃燃料罐区、脱NOx氨储存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垃圾焚烧厂的主厂房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17.1.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管架、垃圾车栈桥跨越消防车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17.1.3焚烧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17.1.4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它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1.5厂址地面高程相差较大,总平面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助燃燃油及其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宜布置在最低标高区域。若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较高区域时,应设置挡墙等防止火灾蔓延和燃油(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17.1.6焚烧炉点火及助燃燃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排独立区域对油罐区进行单独布置;
2油罐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8m高的围栅;油罐区沿厂区边界布置时,厂区边界围墙可作为油罐区的围墙,该段围墙应为实体墙,且高度应不低于2.5m;
3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7.1.7焚烧厂设置储氨区的,储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排独立区域单独布置储氨区,储氨区宜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靠近厂区边界的位置,应避开办公楼、宿舍楼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人流出入口,且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储氨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防火(不燃烧)实体围墙;储氨区沿厂区边界布置时,厂区边界围墙可作为储氨区的围墙,该段围墙应为防火(不燃烧)实体墙,且高度应不低于2.5m。
3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有关规定。
17.1.8厂区管线的综合布置应考虑消防因素,管线综合布置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天然气等易燃液体或气体输送管道宜架空敷设,管道敷设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易燃液体或气体输送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焚烧厂房、办公楼、冷却塔、油罐区、储氨区等焚烧厂内建构筑物。(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17.1.9厂区的绿化应考虑消防因素,在有利于防火方面,厂区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助燃燃料储罐区和储氨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助燃燃料储罐区和储氨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
3厂区绿地和植物的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过和消防操作。
17.1.10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即符合本规范表6.2.4的规定。
17.1.11当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2建筑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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