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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14.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配置,结合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对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15.加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完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16.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域、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所在区域、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六)推进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17.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市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1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每年12月15日前农业、国土、住建和规划等主要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国资委、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城乡规划局、土地储备局、代建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负责)
19.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自所属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参与)。
20.严格目标评估考核。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结合上级部署和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将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清远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对土壤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工程进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并由人大、政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落实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结合上级部署和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落实属地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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