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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

2017-09-21 16: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放许可制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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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期分批网上核发(201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电力、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焦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17年底前完成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上述行业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也须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p.gov.cn)在规定时限内重新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对暂未列入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行业企业,仍按我市原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四、核发权限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规定,市局负责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县(市)环保局和各直属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所辖范围内实施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会审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会审工作(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实行垂直管理改革后,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核发流程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及其计算过程和依据的说明。

6、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如果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有资质的环评机构针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7、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5、6、7项不做要求,其他材料可适当简化。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10.102.36.1/ permit/login.jsp)上,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决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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