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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等举办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

2017-09-25 15:04来源:北洋法学关键词:环境标准环境与发展天津大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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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国际所所长李丽平对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标准”进行了具体阐述。其认为,环境标准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对我国对外投资贸易起到非常核心的作用,但在谈到环境标准时首先应当澄清环境标准是什么,我们的目的是什么等问题。应当明确,我们的目标是为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对外贸易大幅度增长的过程中防控环境风险,避免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而总体目标应当设定为实现环境与贸易投资的统一,即在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鼓励对外贸易的同时,避免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和贸易中对东道国产生不利的环境影响。那么何为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主体是什么?这些都需要予以明确。实践中影响贸易的环境标准很多,有必要对环境标准进行具体区分。其中,TPP协定中的环境标准为当前自贸协定中的最高环境标准,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法定约束力。此外,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服务市场准入也属于环境标准的一种。

中环联合认证中心/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副总经理陈轶群作了《中国环境标志与“一带一路”》主题报告。他指出,中国环境标志是目前世界上所有环境标志中认定数最多的。中国环境标志目前有两项比较大的工作,一是2006年财政部、环保部联合颁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根据2015年的统计数据,采购金额达1360多亿元。另外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启动中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陈轶群认为对于环境标志与贸易之间的关系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标志不会产生贸易壁垒,其属于自愿性和非准入性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标志有产生贸易壁垒的可能。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已有26个成员国拥有自身的环境标准计划,应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标志的合作。首先对于尚未建立环境标志计划的国家,应借鉴ASEAN+3的项目经验,建立环境标志计划;对于已建立环境标志计划的国家,可以通过政府间合作机制及相关协议,指定共同的标准并实现标准互认。最后,在条件成熟后适时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环境标志联盟,实现环境标准的互认和“一带一路”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专题论坛三“投资环境标准和保障措施”部分,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Hopkins-Nanking Center兼职教师、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IAS)驻院学者卜茂亮从国际商务学者的角度,探讨了环境标准与对外投资之间的关系问题。全球化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有利还是有害?污染避难所的存在产生了各国环境保护标准逐底竞争或向上竞争的争论。卜茂亮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加强外国投资者的责任,并提升环境标准的合法性。

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李彬彬博士阐述了不同贷款机构的保障措施及其潜在影响。银行保障措施是指银行建立的一系列要求贷款人符合的环境和社会标准。“一带一路”银行体系包括开发银行、世界银行(WB)、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亚洲开发银行(ADB)、新开发银行(NBD)、非洲开发银行(AFDB)、中国开发银行(CDB)、中国进出口银行(China Exim),及汇丰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一批私有银行。这些银行都建立了不同的环境和可持续性政策,例如世界银行作出了严格规定以避免或减小项目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1984年操作说明书声称是其第一个环境政策,直至2016年形成了环境和社会框架(ESF),该框架明确规定了环境评估、劳动和工作环境、资源效率和污染、社区健康与安全、土地和非自愿移民安置、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原住民、文化遗产、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和信息披露等10个标准。未来,应当高度注重银行之间保障措施的协调统一,以加强银行与其他机构的协调合作,提高效率和影响力。

原标题:天津大学法学院等举办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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