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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等举办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

2017-09-25 15:04来源:北洋法学关键词:环境标准环境与发展天津大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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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毛显强教授作了题为《推进中国的可持续对外投资实践》的报告。他指出,中国目前已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一带一路”国家是中国企业未来走出去的重点。与此同时,中国对外投资遇到了环境保护问题并且诱发了投资风险和困境。可持续投资的三大支出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从主体角度考虑,投资企业应在可持续投资中扮演主要角色,政府部门也应当引导企业做好相关环境保护工作,投资国政府可以帮助接受国政府提高管理水平,银行需要慎重审查、评估贷款项目的社会及其他风险。

天津大学法学院安宁副教授《国际投资环境纠纷中的东道国权益保护》的主题报告。安宁副教授认为,当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国际投资所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由于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等的差距,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产业投资仍然以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主,而制造业和基础产业往往倾向于产生更多的环境污染。但在ICSID仲裁纠纷解决过程中,东道国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同时,我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规范仍然存在缺陷,未在国际投资中对环境问题给予足够重视、也并未能够制定出系统的国际投资协定范本。面对现在国际投资环境纠纷频发的问题和现有国际投资规则不利于保护东道国环境利益的现状,投资东道国应推动起草并推广国际投资协定范本,明确规则排除间接征收的认定,并细化程序性规则排除“商事化”仲裁倾向。建议我国有关部门一方面完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环境措施或环境条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当全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天津大学法学院施珵博士阐述了企业在“一带一路”中面临的投资环境风险的防范问题。她指出,在海外投资时,投资者面临东道国撤销环境法方面许可证、东道国临时修改环境法律法规等诸如此类的风险。面对这些案例,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时需要注重环境法规所带来的风险,其中包括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时如何获悉东道国的环境法规要求?二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环境风险时如何救济?针对第一个问题,需要企业聘请律师,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第二个问题,一种救济方式是投资者会诉诸仲裁起诉东道国,但这个法律基础实际上是取决于双边协议、多边协议的约定。然而环境风险的一个特殊性在于,保护环境会被视为公共产品,那投资者是否可以因为东道国的征收而得到赔偿呢?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探讨。还有一种救济方式就是事先预防,企业通过与东道国有更优惠条款的第三国身份去投资东道国,获得第三国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条约的保护。

专题论坛四“全球绿色治理”上,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环境科学与管理布伦学院荣誉教授、可持续发展治理研究中心主任Oran Young对全球化和反全球化的思潮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和思考,对全球自由贸易体制所追求的双赢目标能否实现提出质疑。同时,Oran Young认为现有国际自由贸易体制存在分配正义问题,应该对现有国际体制进行反思和重构。地区性贸易安排就是对全球贸易体制的挑战和质疑。此外,他认为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可能进一步冲击现有国际自由贸易体制,带来难以监管的问题。因此,在全球化和反全球化思潮并存的时代,环境基准线的确定更具不确定性,需要通过程序正义和公众参与的方式解决。

原标题:天津大学法学院等举办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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