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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镇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19 09: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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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项目准入,严防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高污染企业转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根据属地原则,各地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七)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丹阳市、句容市等产粮(油)大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密切跟踪例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实施安全利用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八)加强长江沿岸等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依法严查向长江沿岸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的保护和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三、加大现有污染源管理力度

(九)加强工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针对铬、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辖市(区)要梳理排放相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工业园区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辖市(区)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

(十)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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