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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7]1884号
关于征求《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厅(局),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12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安蕴馨
电话:(010)66556405、66556428(传真)
邮箱:439351335@qq.com
附件: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 号),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制度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是自觉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环评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当前,环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项目环评、轻规划环评”现象;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别地方未严格把关,让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环评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从根本上补齐环评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上的短板,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
(三)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高环评质量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四)完善监管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内容全部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对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检查环保部门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对技术评估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具备技术评估条件,是否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是否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等市场主体,重点检查其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批复要求,依法在项目设计、预算、建设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各项要求。环评单位要具备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基本能力,依法依规开展作业,不得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
(五)明确监管责任。结合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各级环保部门的环评管理事权,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监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上级环保部门负责下级环保部门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情况的检查并接受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按“属地管理”原则,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负责对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充分利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督察。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依据法定目录开展环评管理。规划环评的审查范围应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 号)相一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名录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擅自更改环评文件类别。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各级环保部门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 年第17 号)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上收。严格环评文件委托审批管理,委托机关对委托审批事项负责。
(七)开展“双随机”抽查。要将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落实随机抽查主体,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随机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抽查工作,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管理情况开展抽查。抽查内容应包括规划环评审查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及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将与抽查内容相关的责任主体列为抽查对象。除有明确线索涉嫌环评违法的事项外,各级环保部门确定抽查对象应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纳入抽查的事项,每年抽查重点行业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5%。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开展靶向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对诚信守法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降低抽查比例。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用大数据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环评事中事后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监管。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这一主线,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夯实环评数据资源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环保专网交换平台实现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对接,并加强环评相关数据的关联集成,实现战略、规划和项目环评之间的关联计算。制定完成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提高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识别和预测预警能力,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精准打击“弄虚作假”“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九)实施诚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 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 号)要求,及时将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纳入诚信系统,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未批先建”等严重失信行为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的同时,记录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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