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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有色金属冶炼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发布 重点解析

2018-01-04 14:22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有色金属冶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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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环保部以国家环保标准(HJ)形式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等七项技术规范,发布即生效,相关行业企业可根据规范要求开始申报排污许可证。

七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下表:


1 排放口划分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序多,污染源较多,因此现阶段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单位排放口管理应突出重点,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差异化管理的要求,为提高对有色冶炼行业企业污染源管控的效能,同时提高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核发效率,减小核算工作量,将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主要排放口确定原则为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便于考核、5+X种污染物(5种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X种为总铅、总砷、总汞、总镉、氟化物)排放量占企业总排放量大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只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废水主要排放口为工业废水总排放口及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2 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

本标准重点对5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污染排放因子的梳理,结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以及《大气十条》、《土十条》和《水十条》等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筛选出有色金属行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

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地方有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可根据需求扩大对有色行业许可排放量控制污染因子的范围。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铅、总砷、总汞、总镉4种重金属既要许可总量,也要许可浓度,其他一类重金属只许可浓度。

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核算方法如下图: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区分正常和非正常情况,如下图所示:


延伸阅读:

全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原标题:七项有色金属冶炼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发布 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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