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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相应标准,加快废水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率。有色冶炼企业的生产区设置初期雨水和清洁雨水的分流装置,实现主要生产区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重金属污染产生量较大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需继续实施电镀企业清洁化改造,推广使用间歇逆流清洗等电镀清洗水减量化技术;推广采用镀铬、镀镍、镀铜溶液净化回收技术,减少重金属末端排放。
火电、钢铁、有色等项目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皮革鞣制加工等行业分别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且不得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新建电子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
6、加强监管
政府各部门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根据《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珠海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珠环〔2017〕28号)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关于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粤环发〔2017〕2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产业发展政策和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重点关注重金属污染中总铬及六价铬的产生和排放量,对各种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一律实施查封、扣押;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停业、关闭。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内部环保管理,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帐)。大力推动企业入园,开展涉重金属企业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大力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类别划分
(1)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省环保和农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和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427个样点样品采集、流转、检测、数据报送核查、数据分析评价等工作,基本查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2)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农产品污染协同监测基础上,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以区为基础单元,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建立耕地土壤质量分类清单,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并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2、建立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技术体系
设立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开展风险管控技术、治理修复技术示范,探索技术推广应用模式。在目前已开展的斗门区斗门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应用示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斗门区莲洲镇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注;该试点区为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中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试点镇]。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地化的耕地污染土壤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同时,通过试点示范,探索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应用推广模式,促进先进技术示范推广。
3、加强农业污染源头防控
(1)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推行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增施有机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在现有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已形成的机制、信息服务、精准指导等模式的基础上,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实现水稻、玉米主要农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全覆盖,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按照“精、调、改、替”的技术路径,2017年建立蔬菜、水果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开展化肥减量增效效果监测和培训,总结经验后推广。加强农用有机肥、化肥质量的检测,不合格产品禁止使用。至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40%以上。
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的推广应用,在准确诊断病虫害并明确其抗药性水平的基础上,根据病虫监测预报,配方选药,对症用药,避免盲目加大施用剂量和使用次数;培育扶持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飞行植保统防统治技术试点,解决一家一户“打药难”、“乱打药”等问题,提高农药利用率。推广绿色防控,加大杀虫灯、防虫网、有色粘板、生物天敌等绿色防控技术的推广,实现农药零增长。至2020年,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
(2)推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全市农作物秸秆年产生量约3.2万吨,应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展秸秆还田、在田堆沤、冬种秸秆覆盖、秸秆养畜等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
夏季,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秋季,选用农作物秸秆,利用机械粉碎成小段并碾碎,再压缩成块,作为养猪的垫料,形成“秸秆-养猪-有机肥-农田”综合利用模式。
(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优先在斗门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结合养殖场的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周边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选取畜禽粪污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模式。对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积极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理念,以沼气发酵-沼液沼渣还田、堆肥、生产有机肥等方式为主,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模式;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推广“能源环保型模型”处理模式,将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粪渣出售或生产有机复合肥,液体部分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将周边养殖密集区及散养户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后集中处置。至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
(4)加强农用地膜和包装废物污染防治
推广使用厚度0.01mm以上的高标准地膜,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提高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建立农业废弃物(农用地膜、包装塑料等)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和农业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运行机制,建立农业包装废物、农膜回收网络体系,完善农业包装废物、农膜回收补贴办法及运行的长效机制;对废旧包装废物、农膜回收综合利用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地膜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全市实现废弃地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利用。
4、做好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1)清洁和轻微污染农田土壤,优先保护
维持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正常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原则上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会造成污染的重点监管行业企业。严格监管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周边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特别是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固废和危废的产生、运输及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开展灌溉用水、环境空气和耕地土壤质量监测,查明土壤污染物来源,严格控制污染输入。对于有明显相关性的工业企业,采取产业结构升级、限期整改、重新布局、调整退出等措施,降低工业企业污染物向环境系统的输出。
严禁在优先保护类农田周边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对已有畜禽养殖企业加强“三废”排放监管,禁止未处理或检测不合格的粪肥直接用于农田。严格禁止有机氯农药的使用,限制有机磷农药的使用量。加强农膜回收利用和有机肥质量的监管,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2)轻度和中度污染土壤,安全利用
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采取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措施,实现安全利用。
市、区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安全利用技术示范成果,组织制定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采取低积累农作物品种利用、土壤调理剂/功能性肥料施用、超富集植物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生产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1.41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0.35万亩。
(3)重度污染土壤,严格管控
市、区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到2020年,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达0.19万亩的任务。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区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肃追责。要加强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5)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
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开展耕地安全利用区域农产品质量跟踪监测,根据治理与修复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
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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