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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编制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开展全市约290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包括关闭搬迁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质量监测,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2019年底前完成。
根据已建立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合流转开发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构建
我市重点行业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这些行业企业地块土壤污染具有污染物类型多(有重金属或有机有毒物的污染,也有重金属和有机有毒物共存的复合污染)、局部污染严重、可能同时存在地下水的污染等特征。
针对工业场地土壤污染特征,结合我市拟开展的工业企业地块调查评估工作,以重金属为主、兼顾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探索完善工业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制度,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提供技术支撑。在此基础上,促进先进技术示范推广,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管理体系构建
(1)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省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加强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监管,制定《珠海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或指南)》。
(2)建立高效的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省的技术要求,建立本地的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珠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各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3)严格执行“三备案、一公开”制度
按照国家、省和市土壤污染行动计划要求,实行“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和“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与公开“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对有关责任主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形成的报告,区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全面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5)分类防范土壤污染风险
根据已建立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行分类防控措施。高风险地块,严格防治新增土壤污染,强化污染综合防治,对现有涉重金属排放、有机污染物企业,要全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淘汰和搬迁的除外),强化安全监管和达标治理,对安全防护距离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实施搬迁或淘汰和退出制度。中低风险地块,提高重点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加强现有重污染企业的清理和整顿,淘汰造成土壤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及落后产能。若地块进入开发再利用,需在开发前完成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及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工作。
(6)督促企业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开展巡查监督,强化对渉重企业环境风险的防范与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管控。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环境应急体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7)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监管
全面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的监督检查,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规范管理,加强环保科技服务和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业有序发展。
(四)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区级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区环保、农业主管部门要配备相应的土壤快速检测等监测、执法设备,市环保、农业部门要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计划,添置土壤环境监测分析仪器设备。
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派技术人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培训,环保、农业各自负责本系统土壤监测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2、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执行省建立的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基本确定全市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区两级全覆盖。市、区政府要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提升土壤环境监察执法能力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4、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依托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科技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力争2018年底前实现省—市—区三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
(五)重点工程
按照规划目标指标要求,结合《珠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珠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在现有资料和数据基础上,重点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土壤污染源头治理项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和成效评估项目等五类19项工程,预算总投资为19910万元。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项目6项共4630万元(占23.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3项共4980万元(占25.0%)、土壤污染源头治理项目2项共800万元(占4.0%)、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项共9300万元(占46.7%)和成效评估项目1项共200万元(占1.0%)。2017年-2020年重点项目详见附表2。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管委会)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部门和单位,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和考核问责制度。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规划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逐一分解落实。
(2)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规划实施。加强组织协调,环保部门、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安全监管、地质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市、区各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发挥各职能部门力量,多方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联系、协调,为各项整治工作提供积极的指导和服务,做到条块结合、上下呼应,建立高效的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推进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2、资金保障
(1)市政府、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资金保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统筹财税、价格等政策,积极制定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污染减排的“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源头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项目的实施保障,全面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2)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渠道,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积极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充分利用中央及省级环保类财政资金。市政府、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要从资金、人员配备等方面要加大土壤监测仪器、应急监测仪器及装备投入,尽快建立市、区两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土壤环境监管应急体系。
(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治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逐步实行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治污集约化、运行市场化和管理企业化。
(4)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有效的资金专款专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问效、追踪管理。对资金的来源、申请、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审核与检查,对资金使用失误进行责任追究。
3、考核机制和年报制度
(1)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机制,环保部门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责任制考核,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
(2)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评估考核小组,由组织、监察、环保等部门组成,对市、区各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规划目标、指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采用自查、现场检查、检查抽测、资料审核等形式,每年一次。具体考核办法由规划绩效评估考核小组制定。
(3)每年一月,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整治工作总结会,总结年度工作情况,通报规划绩效考核结果,制订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4)202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强化社会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施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率。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绿色消费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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