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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印发《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

2018-03-13 08: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医疗废物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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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废物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名录》执行。

3.2焚烧炉

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3焚烧量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废物的质量(吨/日)。

3.4热灼减率

焚烧底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底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1)

式中:

P--热灼减率,%;

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底渣在室温下的质量;

B--焚烧底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

3.5焚烧炉温度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6烟气停留时间

3燃烧所产生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

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参见附录A。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Σ(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标准状态

温度在273.15K,压强在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折算基准折算后的浓度值。

3.10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3.11新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3.12测定均值

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3.13小时均值

1h内以连续不少于45min采样获取的测定平均值,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技术与运行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

4.1.2不应在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的医疗废物包括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放射性废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4.2医疗废物的贮存

4.2.1医疗废物的贮存应符合GB18597和HJ/T177的技术要求。

4.2.2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应配套设置焚烧底渣和焚烧飞灰的暂存间。

4.2.3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与焚烧设施应符合消防要求。

4.3焚烧设施的技术指标

4.3.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4.3.2医疗废物焚烧炉应配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装置。

4.3.3焚烧设施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配置的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应能满足炉温控制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

4.3.4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如有多个排气源,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4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

4.4.1焚烧设施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且在线运行工况监测数据应符合4.3.1条中相关指标的要求。

4.4.2应保持焚烧设施燃烧工况稳定,通过燃烧工艺参数监控和助燃器助燃等方式确保焚烧炉炉膛温度符合4.3.1条的要求。

4.4.3焚烧设施再启动时,应先将炉内温度升至4.3.1条规定的温度后开始投加废物,自开始投加废物开始,焚烧设施应在4h内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4.4.4在关闭焚烧系统时,自停止投加废物开始,控制温度满足4.3.1条要求,在3h内继续鼓风将炉内垃圾燃尽。

4.4.5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则应立即停止投加医疗废物,按照程序关闭系统。

4.4.6焚烧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焚烧炉工艺控制参数、活性炭使用量、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台账相关的法规要求执行。

4.4.7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运行要求应符合GB18484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自2018年10月1日起,新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5.2废水排放限值

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自2018年10月1日起,新建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5.3焚烧残余物处置

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飞灰,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水处理环节产生的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5.4噪声排放限值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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