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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附解读)

2018-03-30 10: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环保税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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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计算方法

1、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只/月)÷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养殖场,养牛,存栏量为80头,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为0.1头,其水污染物当量数=80÷0.1=80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水污染物每月应纳税额为800×1.4元=1120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1120×3=3360元。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餐饮企业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得月排放污水量为60吨,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为0.5吨,其水污染物当量数=60÷0.5=12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120×1.4元=168元。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实际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餐饮企业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通过安装水表测得实际月用水量为50吨,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为0.5吨,其水污染物当量数=50×0.8÷0.5=8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80×1.4元=112元。(3)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

A、餐饮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举例,某小型餐饮店,经营面积为120平方米,根据《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1),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为230/月,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230×1.4元=322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322×3=966元。

B、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举例,某乡镇医院,床位28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为0.14床,其水污染物当量数=28÷0.14=20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1.4元=280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280×3=840元。

C、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举例,某洗染店(衣物类),有干洗机2台、水洗机5台,根据《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1),干洗机、水洗机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分别为65/月˙台、37/月˙台,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65×2×1.4元+37×5×1.4元=441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441×3=1323元。

3、非金属露天矿山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举例,某非金属矿山,爆破矿石量为10万吨,爆破无除尘措施。根据《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当量数表》(表4),计算该矿山粉尘污染当量数为100000×0.0028=28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该矿山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280×1.2元=336元。

4、非金属矿山堆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举例,某非金属矿山堆场,堆场物料装卸量为65000吨,堆场表面积为5000平方米,无粉尘污染控制措施。根据《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表》(表5),计算该矿山堆场装卸粉尘当量数为65000×0.000412=26.78;该矿山风蚀粉尘当量数为5000×1.26=630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该矿山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26.78+6300)×1.2元=7592.14元。

《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排污计算方法即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依据。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

(二)明确核定计算、程序、申报管理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对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用实际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的方法折算出污水排放量;对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直接规定了我省适用的污染当量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信息采集要求、核定具体程序、纳税申报规定,特别是征收方式的变更条件,即从原来的核定方式变为非核定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征收方式的执行时间。

(三)明确了部分行业污染当量数。对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明确了适用的污染当量数。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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