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垃圾处理工业固废政策正文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全文)

2018-04-22 10: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物污染太原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三)利用城市周边适宜填埋的浅沟洼地,就近回填建筑废弃物,降低成本;

(四)避开城市建设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

第二十四条 消纳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公示消纳场所的布局图和现场路线图;

(二)保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三)进出消纳场所道路应当硬化,满足运输需求和环保要求,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四)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废弃物,不得受纳生活垃圾;

(五)受纳的建筑废弃物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废弃物消纳结算凭证;

(六)对受纳的建筑废弃物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推平、碾压,推摊作业时喷水降尘,对裸露的建筑废弃物用高密度滤网覆盖;

(七)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消纳场所达到封场要求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场作业,不得超限运行。

消纳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消纳场所进行生态修复。

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建筑废弃物,因处置建筑废弃物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在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企业生产或者使用列入国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建筑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企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湿法作业或者未设置围挡、防尘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清理建筑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道路管网或者园林建设施工单位未屏蔽隔离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实行袋装或者定点投放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准运证的,每车处二百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或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标识、编号、反光标贴或者放大号牌的,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造成施工工地出入口或者工地周边道路污染的,每车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建筑废弃物准运证规定的路线或者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的,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实行分类运输或者与生活垃圾混装运输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推平、碾压或者在推摊作业时未进行喷水降尘或者未使用高密度滤网覆盖裸露的建筑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废弃物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建筑废弃物查看更多>固体废物污染查看更多>太原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