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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附企业名单)

2018-04-26 13: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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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黑龙江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政策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分批分阶段实施。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属地负责,协同配合。省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市政府具体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

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市政府要针对每个搬迁改造企业具体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一档”,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时限,细化措施,周密部署,责任到人,确保按期完成搬迁改造工作。对就地改造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企业,要组织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园区等搬迁改造相关工作;对关闭退出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根据搬迁改造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项目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搬迁工作计划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小组报告。(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市政府要加强项目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并强化投产后的安全、环保日常监督。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故,对整改后安全、环保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工信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搬迁改造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各市政府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尤其是对关闭退出企业职工,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职工的思想引导、转岗安置、就业培训等工作。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一户一评,应评尽评,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有序有效运转,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委网信办、维稳办、信访局、省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充分发挥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结构优化等相结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实现安全绿色发展。(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进一步完善集中供水、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工程,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条件,不断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规范发展水平。加强入园项目评估审查,积极承接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支持鼓励类化工项目进入园区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环保制度,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环保管理需要的人员,强化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园区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商务厅、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鼓励各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结合实际研究设立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财政厅、住建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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