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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VOCs污染防治。
1.强化机动车排放控制。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科学划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区域。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强化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闭。严格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等监管力度,实现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强加油站尤其是民营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强化在用车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
2.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到2020年,全市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均达到40%以上。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充电(加气)站、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探索实施高峰限行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和怠速时间。鼓励绿色出行,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公路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用运输车、企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
4.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汽油运销环节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经营单位应做好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
(四)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1.推进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到2020年,全市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建筑内外墙装饰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强化汽修行业废气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干洗行业监管。干洗企业必须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加强干洗设备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溶剂强制回收。
4.控制餐饮油烟污染。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减少农业源污染排放。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定期通报火点监测信息。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
(五)建立完善VOCs监管体系
1.持续推进VOCs排放调查与动态更新。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开展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2.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市级工业源VOCs排放综合管控平台,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LDAR管理等各项数据。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与市级平台联网对接,完善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逐步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不断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O3超标县(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量值溯源分析。
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设施建设。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4.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VOCs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5.严格落实排放标准和规范。根据涉VOCs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定期评估全市行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加快健全五金(涂装)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实现VOCs和NOX协同减排。充分动员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严格落实督查考核。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将各地VOCs污染治理与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定期公布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措施。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不断提高VOCs执法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开展VOCs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四)强化经济政策保障。各地要统筹安排VOCs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实施VOCs防治优惠信贷。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五)提升科技支撑水平。各地应加强VOCs污染排放基础性研究,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鼓励研发或引进先进适用的VOCs治理、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的示范工程。积极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建立VOCs治理技术交流服务平台,培育VOCs污染控制专家技术团队,为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地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企业应依法依规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形成有利于VOCs减排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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