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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宿迁印发《宿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加快非电企业深度减排。根据国家、省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要求,全面开展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启动钢铁、焦化等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年底前,焦化行业焦炉烟囱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规定排放限值要求;推进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脱硝改造;电子玻璃、陶瓷等行业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水泥、钢铁、玻璃行业30%以上的生产线完成脱硝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下降到100mg/m3、100mg/m3、350mg/m3。10月底,完成非电行业提标改造项目11个。全文如下:
宿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PM2.5浓度下降到52μg/m3及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升到65%及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比分别削减5.8%、7.0%。
2018年共安排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交通结构改善、工业企业达标整治、挥发性有机物及面源污染控制、港口船舶污染控制、城市扬尘污染防控、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能力提升建设等九大类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2803项。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按时间节点和序时进度要求,圆满完成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任务分解详见附件3)。
二、工作任务
(一)产业结构优化工程
1.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过剩产能压减任务。推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持续开展节能工作。推进现有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的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完成年度“减化”任务,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率提高至70%。(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狠抓“散乱污”企业整治。根据省重污染小型企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要求,4月底,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建立市县乡三级常态监管体系。淘汰类企业依法实施“两断三清”,升级改造类企业限期完成“一企一策”整治,新发现“散乱污”企业依法整治,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2018年,全市实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171项(详见附件4)。(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优化调整空间结构。积极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多规合一”,加快中心城市工业围城问题突破调整,科学优化中心城市生态空间和产业布局,执行市中心城区清风廊道规划,制定清风廊道规划控制实施方案,明确廊道建设标准及控制要求,2018年清风廊道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严控城市主城区及上风向新建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搬迁改造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高污染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突出,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无法搬迁或转移的高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关停,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推进中心城区清风廊道风道口、补偿区和作用区生产性企业达标整治,制定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奖补政策,科学制定“一企一策”整治计划,逐企确定减排控制和提标改造方案,全面提升企业清洁能源使用水平和污染物治理能力,按计划搬迁关停重污染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实施率。实施纺织、有色金属、农药、焦化、电镀和染料颜料制造等行业清洁化改造工程,制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实现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较2015年下降2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加快生态廊道建设。推进“五大生态廊道”、生态保护网和清风廊道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升级改造,优化调整绿化树种结构,科学选用滞尘和吸附能力强的绿化植被,提高植被固尘和自我净化能力。城市建成区储备土地、“清风廊道”内河道与交通走廊尽量开敞,推进单位庭院和征收地块围墙拆除透绿工作,对城区储备土地实施绿化。(牵头单位:市规划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工程
7.减少煤炭消费总量。认真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坚持“产业减煤、节能减煤、电力减煤”三管齐下,大力压减非电行业用煤总量,制定全市减煤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具体落实措施,推进永久性关停耗煤设施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实施长效减煤,确保完成省定非电行业用煤总量消减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8.提升集中供热能力。依法关停整合大型燃煤机组15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分散锅炉、小热电和自备电厂。提升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全面整合供热管网,持续加强热源点和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建设,扩大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减少集中供热盲区,全面提升城市集中供热能力水平。6月底前制定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改造提升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加强禁燃区建设。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法管理,开展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专项行动,明确拆除时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系统调整优化禁燃区,明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生态红线区、城市建成区、旅游度假区、各类开发区、产业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较为集中区域适用高污染燃料类别和范围,实行分类整治与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分类整治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成果。全面开展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和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其他燃煤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依据市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对按期完成淘汰改造的燃煤锅炉给予资金补贴。2018年,全市整治燃煤锅炉59台(详见附件5)。(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1.加大清洁能源发展利用。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屋顶计划”,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多元利用生物质能,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有序扩大区外来电利用,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提升市区天然气供应应急能力,2018年新增气源优先保障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交通运输结构改善工程
12.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按国家规定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协调做好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取缔非法“黑加油”和流动加油点,依法查处销供不合格油品行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3.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完成年度老旧车淘汰任务,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城市监控系统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数据库,依法查扣已注销报废的黄标车和老旧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4.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根据环保部《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联网规范(试行)》和公安部《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要求,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加快机动车尾气遥测平台建设,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实现道路车辆尾气实时监控,对遥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和驾驶人员依法处罚。2018年,全市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7套。(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5.减缓城市重型车辆污染。以中心城市为重点,依法调整扩大市区机动车禁行区,将市区范围内部分国省干道调整为城市道路。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过境重型货运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具体绕行路线;加强京杭运河城区段沿线重点路段车辆管控,解缓中心城市重型车辆尾气污染。定期对城市重点货运通道、交通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辆、重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遥感监测和油品抽查,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处罚尾气超标车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6.减少机动车怠速污染。定期组织对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的排查,及时制定易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车辆疏导措施,科学安排重污染天气情况车辆分流路线,提高城市机动车通行效率,避免机动车拥堵怠速运行,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7.强化重点运输车辆油品监管。全市电力、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材、渣土运输及物流等重点运输企业和用车企业,要建立车辆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与抽检制度,相关企业禁止委托使用不符合标准汽柴油和未添加尿素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关部门要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将违规驾驶员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公安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8.严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2018年底,各地要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部门要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专项执法行动,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委、水利局、农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9.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成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提高电动公交车占比。探索新能源汽车在非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推广方法,鼓励公众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2018年全市新增新能源客车450辆,新能源专用车90辆,新能源乘用车215辆,共计755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工业企业达标整治工程
20.加快非电企业深度减排。根据国家、省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要求,全面开展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启动钢铁、焦化等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年底前,焦化行业焦炉烟囱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规定排放限值要求;推进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脱硝改造;电子玻璃、陶瓷等行业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水泥、钢铁、玻璃行业30%以上的生产线完成脱硝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下降到100mg/m3、100mg/m3、350mg/m3。10月底,完成非电行业提标改造项目11个。(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1.加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根据省关于加快治理钢铁冶炼企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要求,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标准,加强钢铁、冶炼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物料堆场、输送转运、粉料配料、焙烧炼焦、装载卸料等环节实施精准的治理措施。6月底,完成钢铁冶炼行业无组织废气治理项目31个。(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2.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监管。推进化工、冶炼、玻璃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6月底前,各地完成企业自动监测设施建设需求排查筛选,确定年度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污企业名单;8月底前,企业按要求完成烟气自动监测基站建设,并与市级环保部门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对建设任务滞后、有效数据传输率低于90%或企业超标排放严重地区,实施重点督办。(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3.推进第三方治理试点。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重点园区开展大气污染物第三方治理,支持宿迁生态化工园区、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对园区废气企业实施“环保体检”,引导第三方参加园区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示范,推进园区及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加快建设一批典型性示范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挥发性有机物及面源污染控制工程
24.严格VOCs执法监管。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涉VOCs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严格重点行业VOCs排放自动监测,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6月底前,完成化工和表面涂装行业重点企业VOCs自动在线监测建设与联网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5.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力度,强化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全面推进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按省标完成全市化工、家具制造行业企业提标改造工作,完成包装印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整治到位、收集率(处置率)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异味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8年,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项目219个(。(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6.强化清洁原辅料替代使用。强化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推广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制药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含量VOCs油墨和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采用负压收集,安装高效处理装置,有机废气收集率达70%以上,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切实加强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漆、高固体分涂料,推进自动喷涂、无气喷涂和自动辊涂技术,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其中,整车制造企业和卷材制造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各地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行业排查确定低(无)VOCs清洁原辅料替代任务清单。6月底前,完成水性涂料等清洁原料替代项目6个,逾期未完成清洁原辅料替代的,依法停产整改,实施错峰生产调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7.加强汽修行业污染管控。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涂、流平、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将汽修行业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套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纳入绿色汽修管理内容,不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处罚。8月底前,完成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项目113个。(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8.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管控。完善餐饮油烟污染长效防控机制,按照市区餐饮油烟污染集中治理要求,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规模以上餐饮企业要自行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建餐饮单位选址100%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餐饮单位选址要求。6月底,全市完成餐饮油烟治理项目1944个。(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9.开展干洗行业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年内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11月底,完成干洗行业VOCs综合治理项目86个。(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0.严格秸秆落叶焚烧管控。严格垃圾落叶焚烧管控,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强化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巩固秸秆禁烧成果,依法处罚焚烧垃圾落叶行为,确保区域秸秆焚烧零火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农委、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1.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要求,确保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切实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影响。(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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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23日,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市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大标志性战役,持续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关于印发十堰市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就《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标到2025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1.5%,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和34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5月17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提出高质量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钢铁行业80%以上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5月14日起就《关于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宁夏全区3家长流程钢铁企业,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完成过半,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完成总工程进度的90%以上,石嘴山市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尚
5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限值,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实现超低排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指出到2025年,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浓度控制在20.5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详情如下: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驻马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明确了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快推动产业结构、
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到2024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5.9%,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到2025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PM2.5浓度不高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等重点人任务,以协同控制细颗粒物和臭氧浓度为主线,统筹推进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管控治一体推进,以氮氧化物
近日,河南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南阳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以污染防治攻坚10个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快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突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和舟山市为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解决影响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浙江省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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