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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个VOCs项目 浙江温州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征求意见稿)

2018-05-30 14:34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污染VOCs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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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领域与主要任务

(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制定并实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应当采取能源结构优化、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煤炭及制品(不含省统调煤电用煤)消费总量控制在200万吨以内,煤炭消费比重降至50.2%以下。到2025年,苍南核电厂并网发电后可适当降低煤电发电负荷,实现煤炭消费总量逐步下降。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参与。

2、削减散煤利用

2018年底前,市、县(市)应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按期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8年,加快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面启动设区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到2020年,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所有35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强化热电联产规划管理,推进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区域集中,推进集中供热区域内所有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关停。扩大供热范围,推进供热管网工程建设,逐步消除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盲点。推进大型发电厂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及供热管网建设,实施温州电厂、乐清电厂和苍南电厂等大电厂就近供热项目。大力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对在役时间长、高污染、低效率燃煤锅炉开展“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市区无燃煤化,推进用能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油改电”。在服装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微晶玻璃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采用电驱动皮带传输。第三产业全面推行“煤改气”或“煤改电”。进一步优化煤炭消费结构,到2020年,发电和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温州电力局参与。

3、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建设,城市管网设施、应急气源站、储气调峰设施、加气(母)站等天然气配套工程建设,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率,加速市区天然气推广应用。到2018年,实现乐清市、瑞安市和永嘉县通气,到2019年,实现平阳县和苍南县通气,到2020年,实现天然气“县县通”。积极发展水电,加快推进交溪流域水电、泰顺抽水蓄能电站等重点水电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太阳能,积极推进园区(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建设互补性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和集中供热水系统。稳步发展风电,加快推进苍南海上风电项目、瑞安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稳步推进苍南罗家山等一批沿海风电建设。安全发展核电,全力保障苍南核电项目的建设。积极开发生物质能,开展沼气及生物柴油等综合利用项目。因地制宜探索开发海洋能、潮汐能、地热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加快推广余热余压利用成熟技术,大力提升工业领域余热余压利用水平。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严格落实浙江省关于建筑节能相关要求,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电采暖技术应用,推进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共建筑的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到2020年,全市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3.8%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含区外调入非化石能源电量)提高到13.5%左右,“十三五”期间累计实现电能替代电量30亿千瓦时。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市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15%;到2025年,市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2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温州电力局参与。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区域环境资源

1.严格产业准入

实施项目、总量、空间“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削减替代制度。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将用能总量和能耗强度的完成情况作为项目核准的条件。城市建成区原则上禁止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不鼓励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参与。

2、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强化规划环评,引导重点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不同区块的主要功能进行产业布局,对不符合的产业进行逐步调整。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通过整体搬迁、退二进三、关停淘汰等方式,有力推进市区限制发展区内现有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促进经济转型和城市转型。县以上城市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完成建成区内化工、合成革、不锈钢拉管等大气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提升等手段淘汰一批落后设备与工艺,加大对一批产能小、效能低企业的整合重组兼并力度,依法关停一批整改无望的企业。对浙南科技城规划范围内的合成革、化工等企业,要根据专门配套的政策做好企业的搬迁安置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开展涉气“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加快实施“低小散”整治提升工作,实现规范化经营。推动重大项目向优先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集中。推动传统产业向园区集聚集约发展,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园区。全力打造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南科技城)三大龙头平台。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参与。

3、推进清洁生产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继续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开展园区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与。

(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提升工业废气治理水平

1、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治理

加大对涉气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采取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等措施,限期整治改造。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责令关闭。进一步强化电镀、合成革、印染、皮革后处理、移膜革等行业的臭气废气治理。重点企业臭气废气治理做到“全密闭”、“全加盖”、“全收集”、“全处理”和“全监管”。加强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处理。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企业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点企业应当编制整治技术治理方案,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严格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废气治理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显著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委参与。

2、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重点推进制鞋、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的VOCs深化治理。2018~2020年,全市完成341家重点VOCs污染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市工业源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5%以上。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到2020年,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100%。工程机械制造行业和钢结构制造行业高固体分、粉末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行业低VOCs含量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无法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实施生产过程“全密闭”化,所有产生含VOCs废气的储存、装卸和生产制造过程,应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敞开式生产区域或设备应建设生产线包围式密闭装置。确实无法密闭的,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能力,设区市及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须具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参与。

(四)加快治理车船尾气,强化移动源废气管控

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严格执行现行机动车排放准入标准,提前实施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采取高排放车辆限行、加强处罚等手段,引导老旧机动车淘汰,率先淘汰市政环卫用车中的老旧车辆。到2025年,市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禁止使用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重点加强在用柴油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并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进一步规范、完善排放检验制度,落实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采取路面抽检、遥感检测等多种手段,严厉查处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型柴油车的排放控制,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按要求配备使用后处理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假维修现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

2、提升燃油品质

持续提升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汽、柴油油品质量,率先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积极推广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等清洁油品组分的使用,显著降低车用汽油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参与。

3、发展清洁交通

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普及节能和以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为主的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到2020年,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新购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推进在用营运公交车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投入清洁能源车占公交车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在中心城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5年,中心城区内运行的公交车65%替代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城市公交、环卫、建筑垃圾运输车、驾校等行业车辆制定实施更新淘汰计划,推动更新为新能源车或国Ⅴ及以上标准车辆,鼓励引导燃油出租车实施淘汰改造。加快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加快城市建成区内充电(加气)桩建设,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到2020年,新建充换电站52座,充电桩1.5万个。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电力局参与。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

统筹推进公路、水路、民航、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打造一体式衔接的综合交通枢纽,提高交通运转和能源利用效率,着力建设以绿色、循环、低碳为特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体系。加快推进市域铁路S1线、S2线和S3线建设,进一步发展城市快速公交系统(BRT)、城市公交专用道等中等运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衔接市域铁路,促进形成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互补的现代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深化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工程,完善城乡公交路网,改善农村公交通达性和便捷性,提高城市公交向周边乡镇延伸的覆盖率。主城区制定实施高峰限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频率,促进道路畅通。加快城区绿道网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到2020年,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提高到32%。到2025年,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5%。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

5、推动船舶污染排放控制

深入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划定船舶排放控制区,到2020年,船舶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严格执行《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等国家船舶油品标准,保障船舶油品质量。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2018年7月起执行第一阶段标准,2021年7月起执行第二阶段标准。坚持绿色港口发展,在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客运码头等积极开展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岸基设备建设工作,新建码头岸基供电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码头要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增加岸电设施和接口,使其具备岸电供给与使用能力。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大劣质燃油打击力度。继续推广船型标准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加快钢质渔船替代木质渔船。落实省下达低硫油、岸电、船舶改造等相应的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海事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温州电力局参与。

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

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年检机制,对排放不达标且治理不达标的予以淘汰,分类推广和实施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公路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用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不符合普通柴油标准规定的任何燃料。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的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港区作业设备使用清洁能源。以温州龙湾机场为重点,推动机场机械“油改电”工程,新建机场必须配套建设陆电工程,到2018年完成“廊桥岸电”设备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存量减少至4000台,全市报废更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200台套。到2025年,全市停止使用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机场集团参与。

7、加强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加大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力度,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通过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利用社会化监测服务等方式,制定油气回收设施监管保障制度。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开展码头油气回收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应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参与。

(五)强化治理城市扬尘,严格控制服务业废气

1、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理

切实健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制度。加强土地开发、城市改造、房屋拆除、道路施工等的扬尘控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即建筑工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和管理场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对暂不开发的土地100%采取绿化等防治措施。所有城市轨道交通及市政道路施工工地,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密闭和洒水等扬尘防治等措施,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2-3次,加强建设工地扬尘应急检查队伍建设,明确各环节相关负责人员,建立工地应对大气重污染工作网络,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建设工程推行使用扬尘在线监测、喷淋、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逐步将全市建设工地建成文明施工扬尘防控标准化工地。推广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参与。

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加大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力度,及时修复道路破损等问题。加强道路文明施工管理,道路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防护围挡,并采用喷雾、洒水等措施控制尘土飞扬。对绿化带高于路面的道路,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泥土流入路面,造成路面扬尘。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扬尘防治措施。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城市、郊区道路扬尘。提升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冲洗)质量,按要求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城市主要道路(含人行道)的保洁质量应达到路面干净,绿地和树圈干净,边角侧石干净,雨水井沟眼畅通干净,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干净等“五无五净”要求。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投入,稳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优化城市道路作业流程,到2020年全市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5%以上,其中温州市区达到68%以上;到2025年全市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其中温州市区达到70%以上。加强城市道路监督考核,加大渣土运输管理力度,实现所有渣土运输车、环卫车辆密闭运输,推进装潢垃圾运输车全密闭,车辆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运输途中的“抛、洒、滴、漏”现象。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参与。

3、加强堆场扬尘治理

开展物料堆场扬尘集中专项整治,对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堆场,必须采取洒水、覆盖、绿化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推进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料仓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规范大中型能源企业和主要燃煤企业的散装货物运输管理,所有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达到90%以上,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100%,喷淋设施覆盖率10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委参与。

4、加强生活源废气污染防治

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严格控制露天烧烤,持续加强无证无照餐饮企业整治。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民用建筑的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禁止使用溶剂类内外墙涂料和溶剂类内外墙粘结剂。严格落实市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新建住宅全装修政策。到2020年,各县(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积极鼓励拆迁安置房及其他新建住宅实行全装修,新建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100%。完成对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全面治理,淘汰开启式干洗设备,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参与。

(六)加强农村废气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粉尘

1、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严格执法监管,推进禁止露天秸秆焚烧工作,杜绝露天焚烧秸秆、农作物及垃圾等废弃物。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农业氨污染控制

大力推进种植业化肥减量增效,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推广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扩大配方肥应用覆盖面,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化肥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到2025年全市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

3、推进绿化造林工程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城市绿化率。继续实施平原绿化美化行动,持续推进国土绿化,推进平原绿化由“扩面”转向“提质”。全面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进一步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与效益。加大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0.03%、平原林木覆盖率达到20%,林木蓄积量达到3000万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

4、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着力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绿色矿山建设监管机制。矿山企业须严格执行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加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加快破损山体植被修复。到2020年,所有在采矿山须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列入“十三五”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生产矿山粉尘防治达标率达到100%。到2025年,列入“十三五”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

依托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推进平台,将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区域、各行业和相关企业。建立市级部门推进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市、管委会)、乡镇(街道)一把手负责制和法定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地方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完善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执法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环保、住建、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落实各类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严格实施环境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加大对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清洁能源替代、船舶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采取差别化方式,对治理力度大、治理进程快的区域,在专项资金扶持上予以适度倾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积极设立环保信托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创新金融环境产品。

(四)强化考核评估,促进规划实施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考核机制,及时评估总结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等落实情况。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和考核,并对评估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组织部门对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对该地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约谈该地区或部门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五)加强区域协作,完善预警应急

加强与台州市、宁波市和丽水市等省内周边城市的沟通协调,强化区域协作,加强市区与在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上县(市、区)的联动协同。强化区域监察能力,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对重点企业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六)完善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测监管水平。全面排摸大气污染源,推进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更新工作,制作大气污染地图。完善现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开展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测指标包括PM2.5等),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点位乡镇(街道)区域全覆盖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到2018年建成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63个。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开展城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到2020年重点工业园区具备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在线监测站。加大科研力度,强化对大气污染物形成机理的研究和应对对策的研究。推进零排放或近零排放技术的开发、试验和产业化,改进排放监测和测量方法。

(七)强化信息公开,动员社会参与

完善绿色传播网络,多渠道、多媒体宣传达标规划,定期公布环境质量、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规划实施信息,确保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公开。积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落实污染防治和治理主体责任,及时公开企业信息。进一步强化全民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规划实施公众反馈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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