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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2018-06-11 10:14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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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涂装

加大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汽车制造行业。

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根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工程机械制造行业。

推广使用高固体分及固体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钢结构制造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5)卷材制造行业。

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辘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6)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大型工件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5.包装印刷业。

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控制。

(1)加强源头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无法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

(2)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应设置独立密问空间。对印刷和复合工序应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6.其他行业。

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应重点加强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三)推进交通源VOCs减排。

统筹推进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

1.机动车。

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加强城市路网合理设计,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积极推进出租车置换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剂。

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到期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

提升燃油品质。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显著降低烯炬、芳炬含量和夏季蒸汽压。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省联网。在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逐步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配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道路执法检查和限行区域管控,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检。

2非道路移动机械。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

3.油品储运销。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监督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四)强化生活源VOCs减排。

逐步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

1.建筑装饰行业。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实施区域统一标准,2018年底前参照京津冀区域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汽修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干洗行业。

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餐饮油烟。

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其他面源

根据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积极推进“无煤区”建设。大力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减少秸轩焚烧VOCs排放。城市建成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持续推进VOCs调查与动态更新。

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2018年5月20日前,要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合成材料、塑料制品等行业。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实施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2.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4月起,主城区应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排污单位要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依据国家相关VOCs建设规范的出台情况,VOCs排放重点源主要排污口逐步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5月20日前):摸底调查和方案制定阶段。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本地区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工作方案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各县市区要将治理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根据本方案“三、主要任务”要求,开展辖区内涉VOCs企业(项目)摸底调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到2020年前的VOCs治理企业(或治理项目)名单,并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区应将治理企业名单上报市环保局,便于后期跟踪督办,同时将治理任务进行分解,将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

(二)第二阶段(2018年5月至2020年底前):实施推进阶段。

各县市区应将治理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发布年度VOCs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或将年度任务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阶段推进实施。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纳入本方案治理范围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应全部完成治理工作(工业涂装、包装印刷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原则上,2018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30%;2019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12月):总结与效果评估阶段。

各县市区每年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在此基础上,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整体效果评估,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将各县市区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生产原辅材料替代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涉VOCs产品质量抽检,指导督促所管辖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油品油质抽检以及涉VOCs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市商务局加强对全市加油站、油库的监管,指导督促所管辖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程;市交通局指导督促所管辖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交通结构调整;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开展其他依法查处工作;市食药监负责指导全市餐饮业油烟治理和医药行业VOCs治理工作;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负责职责范围内涉VOCs企业和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完善经济政策。

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实施VOCs防治优惠信贷。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三)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臭氧生成机理、溯源分析,制定臭氧生成等浓度曲线,明确VOCs与NOx合理减排比例。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开展VOCs减排和控制技术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引进并推广一批先进的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组建行业专家技术组,搭建VOCs技术交流服务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政策及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四)严格监督执法。

各地要依照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VOCs污染源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执法监测频次。依法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VOCs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淘汰关闭。

(五)加强调度与考核。

定期调度各县市区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

(六)加强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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