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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6-22 08:35来源:北京环保局关键词:大气污染物蓝天保卫战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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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A.1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

A.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的专用场地。

A.1.2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A.1.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保持密闭。

A.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A.2.1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应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作业:

a)有机载体制备、溶剂复配、配胶等;

b)上(点)胶、涂漆、喷涂、涂覆、印刷等;

c)光刻、显影、刻蚀、扩散等;

d)研磨、清洗、烘干等。

A.2.2企业应记录含VOCs原料、辅料和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A.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A.3.1应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检测值(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大于等于2000µmol/mol的泄漏点以及目视滴液的滴漏点进行标识并在15日内修复。

A.3.2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每季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建立台帐,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A.3.3采用无泄漏型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免于泄漏检测。

A.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与装载设施

A.4.1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容积大于等于75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a)采用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双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

a)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a)采取气相平衡系统等其他等效措施。

A.4.2对于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的装载物料,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总容积超过2500m3;或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总容积超过500m3,其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并排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采取气相平衡系统。

A.5敞开液面VOCs逸散

A.5.1含VOCs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的集输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A.5.2检测含VOCs废水和循环冷却水储存、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的VOCs浓度,如大于200µmol/mol,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A.6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A.6.1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对于外部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AQ/T4274),按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不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A.6.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在工作状态下,输送管道宜保持负压状态;若处于正压状态,则应按照附录A3的规定对输送管道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A.6.3企业应对废气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吸附装置,应每日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

b)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运行时操作温度;

c)采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d)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A.6.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进行废气治理的,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2年。

A.7其他控制要求

A.7.1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在通风柜(橱)中进行,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A.7.2盛装VOCs废料(渣)的容器应密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VOCs的废料应以密闭容器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

A.7.3VOCs原料、辅料和产品的废包装容器应密闭,并按相关固体废物标准进行贮存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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