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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黄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8-08-06 10: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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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7、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敏感区域、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18、全面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建成投产,包括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19、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处置设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度集中”原则建设,规范处理处置,形成规模效益。乡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县域统筹处理原则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实行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8年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20、加强城区管网建设。以提高污水厂进水量和进水浓度为目标,切实加大城区二三级管网和雨污分流建设力度,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五)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2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排查全市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以黄石港等主要港口和其它重要港口、一般港口为重点,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船中的应用。持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推进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黄石海事局依责落实)

22、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深入开展长江岸线治理,巩固非法码头拆除成果。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切实按照《黄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要求,2018年完成50%以上建设内容。(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黄石海事局依责落实)

(六)全面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3、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重点扶贫开发区域为重点,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为主攻方向,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阳新县纳入2017-2018年度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明确的整治标准,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相关县市区应统筹利用扶贫、住建、农业、水利、农办、旅游等资金资源和政策措施,于2018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辖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责任分工、任务分解情况报市环保局,并加快项目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财政局依责落实)

24、加强畜禽污染防治。统筹调整优化畜牧养殖生产布局,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突出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严格处罚。2018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2%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25、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推进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升级改造养殖池塘,改扩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全面取缔湖泊水库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大力推进增殖渔业,实行人放天养。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2018年底前,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

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禁止向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2018年重点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禁止向附近水体直排养殖废水。开展退垸还湖、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还湖工程,确保全市湖泊面积稳中有增。(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26、加强种植业污染治理。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探索建立有机肥生产使用激励机制,实现精准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减污。推广可降解农膜,加快建立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行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行动,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化肥农药基本实现零增长。(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农业局依责落实)

(七)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27.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水利水产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依责落实)

28.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8年继续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成效。(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市质监局依责落实)

29.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水资源协调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重点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方案,做到防洪、灌溉和生态保护相结合,加强江河沿线泵站、涵闸工程调度,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市水利水产局、市建委、市环保局依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和各项工作任务负总责,要结合本方案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印发具体年度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并对口指导开展工作,于2018年6月底前印发本部门年度任务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河流上下游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严格考核督办问责。将水污染防治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综合督查,定期进行现场督办检查和排名,对进度明显滞后的地方,市政府实行工作约谈。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做好督查和考核结果运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参考依据。对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的地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适当倾斜,安排生态环保相关项目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对没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预警、驻点督办、约谈、环评限批、问责等措施。

(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建立日常监测和水质预警机制,加大对重点水体的日常监测。实施水质精细化管理,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积极做好流域水质下降风险管控和应对,特别在枯水期、汛期等水质易下降的敏感时期,提前做好研判,制定完善应急方案,水质一旦出现下降恶化,及时启动生态补水、限产、限排、水量调度等应急处置。

(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围绕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力度,积极推动水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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