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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和深入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二)改革目标。2018年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案例试点。2019年扩大案例试点范围和深度,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辽宁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案例实践、稳步实施。从辽宁老工业基地和重化工业大省的实际出发,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案例实践,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在辽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省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以及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3.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赔偿范围。
(二)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和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可以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省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市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三)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根据实际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可以依法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四)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各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各市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各市政府管辖,各市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域内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省政府指定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或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与相关省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五)建立赔偿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赔偿程序、赔偿依据、信息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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