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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型燃煤锅炉达标排放。2018年9月底前,全省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改造,安装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长期稳定达标。(省环保厅负责)
(六)实施燃煤电厂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继续推进20万千瓦级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19年底前,力争超低排放改造机组容量达到全省火电机组总容量75%以上。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适当增加发电小时数。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加大燃煤发电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在热电联产供热负荷能够满足供热需求的情况下,除必要保留的调峰锅炉外,燃煤供热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八)清洁能源推广。加快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提高到9.5%,天然气消费比例提高到6%。(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一)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钢铁、电解铝、焦炭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二)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力度。2019年起,每年各市(州)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30%以上。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并与国家联网,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倒查责任主体,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予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科学划定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2019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严禁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地级城市建成区施工场所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经维修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止使用。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严厉查处机动车环检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六)严格油品质量管理。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车用汽柴油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一)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天然林保护二期、“三北”防护林五期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1%以上。(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二)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2018年底前,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监局、省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场所监管,对不达标的施工场所限期整改。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继续推进城市绿化硬化,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城市裸露地面。建立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保洁清单,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设市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城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层层压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网格化责任体系,确保每块农田都有专人包保、专人监管。在秸秆焚烧高发期,全面开展秸秆露天禁烧行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城市和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铁路沿线、森林防火区等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巡查。制定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追究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高发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推进以秸秆还田为基础的“五料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推广低蛋白饲料,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委、省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五)强化生活源污染治理。加强城市综合执法,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明火冒烟”行为。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查处使用焦炭、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责令其改用清洁燃料,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大灶要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秋冬季专项督查。每年10-12月,以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为重点,开展为期3个月的大气污染防治秋冬季专项督查行动。专项督查行动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领域,将工作目标、任务措施细化分解,抽调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全部落实。加大预警通报、督办问责力度,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全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立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三)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各地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业炉窑治理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建立健全石化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在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工艺废气、尾气收集处置率提高到70%以上。强化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动,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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