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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联防联控联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管控方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加快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二)严格控制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供暖需求,科学制定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实行隔时分批启炉。供暖锅炉在启炉及温炉阶段,必须同步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实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按照国家要求,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全省区域内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加大电力行业绿色调度力度,在保障冬季供热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强化城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联防联控。预测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相关地区要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实行城市间联动、部门间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有效降低污染程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响应方案,明确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加快修订《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研究制定长春、吉林、四平等重点区域地方排放标准及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规范》,制定《吉林省秸秆禁烧区划定技术规范》。鼓励各地加快生态环境立法,逐步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要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向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倾斜,特别是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落实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治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分配与市县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市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居民采暖用气按民用价格执行,减少燃气输配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牵头,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一)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8年底前,每个市辖区至少建成1个、每个县(市)至少建成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开展网格化监测试点,完善区域站、超级站网络布设。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建成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二)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应用。进一步对空气质量背景站、城市站、超级站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应用,为污染源解析、区域联防联控提供科学依据。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对源解析结果进行分析比对,结合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治理重点进行动态调整。组织各地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强化源头管控。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全省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要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针对空气质量超标因子、超标时段提出防治措施,确保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期全面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格查处“散乱污”企业。做好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重点,全面督查各地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夯实各地、各部门责任。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查“五步法”监管机制,针对大气污染严重、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查和整改工作“回头看”。(省环保厅负责)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地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相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运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量化问责和区域环评限批,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如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厉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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