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江苏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 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 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2 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 明确赔偿权利人。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设区市政府管辖;省域内跨设区市的以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省、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别负责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遭受的不利改变,以及导致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索赔工作。
省、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1 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完善赔偿诉讼规则。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积极研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鼓励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支持诉讼。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同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加强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替代修复。无法替代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4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5 推进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三)加强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1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2 推进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发挥司法鉴定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培训,提高鉴定人员专业素质和鉴定评估能力。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1 开展损害赔偿。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各设区市、省各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要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2 开展探索性研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鼓励探索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研究与案例实践。
3 开展环境修复。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自主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前期进行清除污染、应急处置、监测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的费用,以及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替代修复的范围,通常应安排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修复结束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未达到修复要求的,应责成继续修复,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4 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与修复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与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明确任务与要求。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设区市要明确相关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能。省和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环境健康相关工作。省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科技厅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关键技术研发给予相关支持。省司法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农委负责办理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办理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卫生计生委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办理水生生物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省林业局负责办理林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林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的职能落实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后,各项职责由职能调整后的部门或机构无缝承接;职能不明确的,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三)落实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设区市和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考核评估,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按要求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自2019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发〔2016〕159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显示,胡江辉任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人物履历2010.01-2010.08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政府副区长(挂职)2010.08-2012.10共青团云南省昆明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12.10-2013.01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2013.01-2016.05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委副书
4月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全省涉VOCs行业企业于4月30日前认真开展自查活动。济源涉VOCs行业企业要迅速行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企业自查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是源头控制情况,包括原辅材料替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管理的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包括地方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
4月15日,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湘潭市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十整改情况公示,针对反馈问题,岳塘区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积极发展绿色低碳能源,抓紧编制完成《岳塘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广泛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推动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加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再次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24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14年首次发布,2017年第一次修订。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关于再次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8部门4月10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情况。2023年河北省大力实施钢铁等7个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分行业制定创A标准,发布最优实用技术指南,逐企业指导编制“一企一策”创A方案。在针对行业特点制定钢铁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水泥错峰停窑天数减免、支持垃圾发电企业创A等政策基础上,出台15条进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文登区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工程总承包预中标结果公示,中交(青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联合体预中标该项目,整体计划工期2年。本项目位于
近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48家有关责任单位部门研究制定的《2024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正式印发。据悉,《清单》分为9大部分,共201项任务。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18项。具体分为正在推进整改的中央督察反馈问题、正在推进整改的省级督察反馈问题、
为完善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有关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更新调整工作安排,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征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8部门4月10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实施意见(试行)》,“双案并处”。是指本部门办理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详情如下: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山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
近日,无锡首批4个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授牌成立,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性修复、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实践平台。大溪港湿地公园是无锡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之一。“企业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之后,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客观上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林草局贵阳专员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办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件,体现了各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主题是: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发布会全文实录如下:赵莹: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赵柯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01基本案情在2021至2022年期间,连云港市赣榆区共有28家紫菜加工企业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10万-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准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经实地了解,因几年疫情的原因,这些企业经营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困难,有的甚至已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13日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推动自治区生态
2023年我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近百吉瓦,再度创下历史新高。其中江苏省可谓备受瞩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位列全国第一,且户用光伏挤入前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第二大分布式光伏市场。江苏省分布式光伏的爆发,离不开全产业链的推动及政策扶持。作为我国光伏产业的发源地,至今江苏省拥有完备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公示2024年第一批“工商注(吊)销”电力用户强制注销市场注册的公告,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了电力用户工商注册存续状态核验工作,常州市富超电子有限公司等793家电力用户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上述793家电力用户已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现启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公示2024年第一批“工商注(吊)销”发电企业强制注销市场注册的公告,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了发电企业工商注册存续状态核验工作,徐州楚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发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上述3家发电企业已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现启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为鼓励重点园区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探索产业园(近)零碳发展模式,提升产业园绿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4月17日,江苏连云港班庄镇镇村环卫保洁一体化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公告发布,苏州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1398万元中标该项目,详情如下:一、项目编号:JSZC-320707-JHHH-G2024-0005二、项目名称:班庄镇镇村环卫保洁一体化管理服务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四、主要标的信息五、评审专
4月17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相关内容。该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也是常州市自2015年获得立法权以来,首部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实体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五十四条,以建设引领长三角、辐射全国、全球有影响
2024年3月份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目录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0日,由江苏鑫明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17MW/10.32MWh用户侧磷酸铁锂液冷储能电站正式落地并网。该项目的建成,标志着无锡的用户侧商业化储能应用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将会对市内用户侧储能的推广及储能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4月15日上午,江苏与内蒙古两省区在呼和浩特市隆重举行了能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约仪式。根据协议,内蒙古与江苏将在新能源大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风光氢储装备制造、科技人才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黄志强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内蒙古将全力支持内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6日华能集团发布华能江苏公司南通电厂100MW/200MWh共享储能项目PC总承包工程预招标候选人公示。候选人如下:中标候选人第1名: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68000000元,折合单价:0.84元/Wh;中标候选人第2名: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近日,江苏省委组织部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已批准胡广杰任江苏省委常委。据悉,胡广杰曾任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总裁。胡广杰履历1993.09-1997.07成都理工学院石油系石油工程(油藏工程)专业学习1997.07-1999.03中石化西北石油局采油大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