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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发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前言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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