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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清单|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发布

2018-10-29 10: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洛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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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依据国家和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全市禁止钢铁、火电、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产能置换。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优化城市区产业布局。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和全市“565”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和“组团县”产业布局,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2018 年 10 月底前,明确城市区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煤炭、有色冶炼、玻璃、化工等搬迁退出企业名单、搬迁方向及相关政策。2019年底前退出比例达到 20%以上,2020 年底前退出比例达到50%以上,未按计划执行的依法依规予以停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 淘汰低效、落后、过剩产能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认真落实炭素、陶瓷、铸造、焊剂、棕刚玉、耐火材料、有色冶炼等高排放行业淘汰标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在保证电网安全及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加快淘汰超期服役机组和煤耗、环保、安全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组以及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不含)以下纯凝发电机组。2018 年底前,关停偃师大唐首阳山电厂 2×22 万千瓦机组。2019 年底前,关停偃师华润一台 5.5万千瓦机组,非供暖期停运洛龙华能热电 2×13.5 万千瓦机组、涧西区大唐洛热 2×16.5 万千瓦机组。2020 年底前,关停偃师华润剩余一台 5.5 万千瓦机组、新安万基集团 2×13.5万千瓦机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8. 整合规范低端建材行业及工艺品加工业

(1)整合低端建材行业。2018 年 12 月底前,制定建材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对硅石工业(石英砂)河道采砂、石灰、砖瓦窑、石材加工、水泥制品、铝矾土采矿和烧制等行业实行集中整治,取缔非法企业,关停环保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整合提升产业规模。2019 年 6 月底前,取缔干法生产工艺的石英砂企业,鼓励建设密闭生产的大型石英砂企业;严格控制石材开采加工业企业数量;取缔非法采砂,合理规划保障建筑市场砂石需求;偃师市、伊川县、新安县要取缔非法采矿和用土窑烧制铝矾土的企业,鼓励建设环保达标的规模以上铝矾土加工企业。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

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规范提升区域特色产业。2018 年 10 月底前,伊滨区要按照钢制家具产业整改提升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钢制家具喷涂工艺进行整治提升,实行喷涂与加工区分离,喷涂区密闭生产并加装高效除尘设施,烘干工艺要加装 VOCs 净化设施,加工区要完善焊接烟气收集净化设施。引导伊川等县(市、区)青铜器加工业、偃师市制鞋业 “规模化、集约化”发展,2019 年 8 月底前排放工业废气的工艺要完善净化设施,实现绿色化生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 从严治理“散乱污”企业。持续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搬迁入园”分类处置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质监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 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治理。2018 年 10 月底前,电解铝、焦化、铅锌工业、石墨等行业 9 家企业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水泥(熟料)、玻璃、炭素等行业 11 家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9 年 6 月底前,全市所有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深度减排及白色烟羽“脱白”治理,确保实现稳定超低极值排放;城市区大唐、华能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在技术成熟后完成背压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1. 深化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快推进全市钢铁、建材(水泥、耐材、陶瓷、石灰、砖瓦、搅拌站)、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焊剂、刚玉、玻璃、磨料磨具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2018 年 10 月底前,按照“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密闭储存、收集净化”以及“场地硬化、机械清扫,流体进库、密闭传输,喷淋降尘、湿法装卸,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的标准,尽快完成工艺环节废气及堆场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对未按时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 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1)落实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 38 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按照全市“565”产业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绿色化发展”的标准,积极探索“专家查问题、政府抓监管、企业管整改、环保严执法”的环保监管模式,加大集聚区、工业园区等集中整治力度和企业污染防治监管。集中解决低水平建设、粗放式发展以及区域内道路扬尘污染、大宗物料运输铁路运量偏低、水气热污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要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环 保 局 、 工 信 委 、 交 通 运 输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 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1)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就业,聚焦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以及幸福产业、数字经济、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结合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及产业战略转型,选择具有高成长性、能够支撑未来发展的产业,形成新兴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快推进企业“三大改造”。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20 年底前,实现企业绿色化改造全覆盖;全市“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智能转型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全市 1918 家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依托中信重工、北方玻璃、隆华传热、佳一机电等企业,围绕高效节能、环保治理、资源综合利用装备领域,扩大低热值煤开采与提质工程及装备、节能环保型工业炉窑、纯温余热发电设备、河柴气体机发电机产能。发展水泥窑消纳城市生活垃圾设备、干熄焦炉冷余热发电设备、新一代节能智能型钢化炉、城市污泥处理设备、烟气脱硫脱氨设备等。加快光电材料、LED(发光二极管)和 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等高效照明产品研发和生产。依托洛钼集团、氟钾科技、中鸿建材、中国一拖、中信重工等企业,大力发展钼钨综合选矿关键技术及设备产业化,推广尾矿资源规模化扫选、浮选设备、粉煤灰砖机加工成套设备、铝板带箔冷轧机全油回收装置、矿渣立磨技术与设备。加快研发废弃混凝土、燃煤热电厂废渣、氧化铝废弃物赤泥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深入推进拖拉机整机、柴油发动机、轴承和工程机械等产品再制造。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5.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1)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制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到 2020 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 2017 年增长 25%以上。加快三洋铁路、蒙华铁路建设,确保 2019 年底蒙华铁路建成通车,提升铁路运输能力。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 年 3 月底前伊电集团铁路专用线建成投用,2020 年底前万基控股集团铁路专用线建成投用。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引导洛拖、洛轴等重点企业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回归铁路运输。提高火电、电解铝、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运输比例,到 2020 年,铁路货运比例达到 50%以上。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优化骨干公路网布局。完善高速公路外联内通网络,加快推进尧栾西高速公路洛阳段、济洛西高速公路洛阳段、组团高速公路新伊段、生态旅游环线渑栾高速公路洛阳段、栾卢高速公路洛阳段、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等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组团高速公路伊川至偃师段、邵原至新安段和生态旅游环线洛宁至嵩县至汝阳段前期工作。积极实施洛阳环城高速公路洛阳东等 6 个收费站改扩建工程。统筹规划G310 南线项目,积极推动 G310 新安和渑池交界段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城市区路网结构,2018 年底前完成金谷园北路打通工程;2020 年底前,完成郑卢高速九都西路与西环路 互 通 立 交 建 设 工 程 、 西 环 路 北 段 建 设 工 程 、 北 环 路(G310)东段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物流基地等货运枢纽建设,同步实施周边配套道路建设,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2019 年底前,完成华晟物流园区铁路集装箱货场建设,完成中储洛阳综合物流产业园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托自贸区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标准化、一体化、一单制的多式联运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多式联运+无车承运人” “多式联运+高效配送” “多式联运+产业集群”等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到2020 年,中亚班列(洛阳)实现全年开行 100 班。加快推进洛阳一类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增加洛阳机场国际国内航线数量。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 大力推广城市绿色运输装备。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科学编制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到 2020年完成“公交都市”建设。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社区警务、景区观光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作业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2020 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市政、环卫、邮政、出租、通勤、快递物流、社区警务、景区观光车辆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 年不低于 55%,2019 年不低于 60%,2020 年不低于65%。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机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 提升机动车油品质量

(1)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乙醇汽柴油。2019年 1 月 1 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加快推进正规石油企业布点,合理规划,收购或租赁现有站点,快速弥补市场空白。2020 年底前,全市新建加油站 68 个(其中农村偏远地区 17 个),基本保证农村偏远地区正规加油站点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持续组织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在市内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检查,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 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

(1)加强机动车源头管控。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全面开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检查和对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严查车辆环保设施配备,对不符合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的机动车予以查扣。2019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建立机动车监管机制。建立机动车“环保监测+公安处罚+交通监督维修”的协同监管机制,严查机动车超标排放。开展打击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数据造假行动,利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并实行“黑名单”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2018 年 11 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 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各县(市)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 1 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购买 1 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平台联网。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 交 通 运 输 局 、 质 监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建立完善交通智能化管控平台,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发布机动车“限行、限号”公告,定期组织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合理组织车流疏导,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停车息匙”。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9.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按照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城市周边要建设环城绿化带,水土流失区域要建设防护林带,河流两岸要建设护坡绿化带和防护林带,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推行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达到 36%、37%、38%,实现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 30%、60%、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 构建城市通风廊道。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按照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洛阳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积极实施《洛阳市城市通风廊道专项规划》,加快建设城市通风廊道,促进城市区空气循环,提升城市区大气扩散能力。2018 年 10 月底前,按照规划要求,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城市区企业迁移范围及生态屏障建设环境治理任务,确定搬迁建设时序、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确保 2019 年全面启动。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林业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开展城市控尘计量考核,通过技术手段准确衡量各县(市、区)城市保洁工作。城市区、各县(市)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6 吨/月·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 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管控。2018 年底前,建立全市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房建、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房建、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绿化等各类工地“七个100%”防尘措施,即施工现场 100%围挡、现场路面 100%硬化、物料堆放和裸地 100%覆盖、出入车辆 100%冲洗、渣土车运输 100%密闭、土方开挖湿法作业 100%落实、5000平方米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施 100%安装。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城市拆迁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出台奖补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构建“大中小兼有、喷冲扫俱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道路保洁装备体系,不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8 年城市区及县城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100%,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 10”考核标准(道路每平方米浮沉量不超过 10 克,地面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2019 年,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路面达到“双10”考核标准。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洛界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 1 次,绕城区国省道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 2 次,协调省高速管理部门做好其他高速公路的道路保洁工作,有效减少绕城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严格渣土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 年 10 月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调查。加强露天矿山的监管,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 2020 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2%。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 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加快《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供销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经营、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 加强餐饮油烟监管。按照《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122 号),监督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完善油烟净化设施,对餐饮油烟实施收集净化,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28.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突出重型柴油车治理。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我市主要城市道路开展入境重型柴油车尾气检测,在大型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重点用车企业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入境我市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劝返。强力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合格的车用尿素;在加油站点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实施方案,明确淘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要求,研究出台限制政策,禁止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过户登记到我市。2018 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2020 年底前,全市分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 年起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 年底前,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洛阳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使用岸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9. 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全市钢铁、铸造、铁合金、有色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刚玉、焊剂、砖瓦、石灰、耐火材料、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九大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对未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淘汰落后工业炉窑。2018 年底前,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石灰工业土立窑、砖瓦工业轮窑;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和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2019年 5 月底前,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启动炭化室高度在 4.3 米及以下且使用寿命在 10 年以上的焦炉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有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执行《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2018 年12 月底前,所有工业炉窑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超标严重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销、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0. 开展 VOCs 专项整治

(1)加强源头严控。提高涉 VOCs 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新建涉 VOCs 项目,城市区现有涉VOCs 项目改、扩建不得增加 VOCs 排放量;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涉 VOCs 项目必须进园发展,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企业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 年底前,城市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质 监 局 、 工 信 委 、 交 通 运 输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过程严管。开展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 10 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 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石化、煤化、涂料企业实行密闭生产、密闭灌装、密闭运输、密闭储存措施。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 VOCs 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也可以实行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团队签订合同,落实 LDAR 制度。开展 VOCs 执法检查,重点查处 VOCs 净化设施不完善、不正常运行、不能达标排放、使用超标涂料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末端治理。2018 年 12 月底前,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制鞋、制药、机动车维修业涂装等企业和工艺要根据排放的 VOCs 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生产工艺产生的 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 VOCs 进行净化治理,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减少 VOCs 无组织排放。2018 年 12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企业 VOCs 治理,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VOCs 企业实施停产治理,超标严重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20 年 VOCs 排放总量较 2015 年下降 2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VOCs 净化技术升级。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当定期更换饱和活性炭,按规定处置饱和活性炭或进行饱和活性炭脱附。采用贵金属氧化法的,应当定期更换贵金属。有用热需求的喷涂企业,在天然气覆盖区域的企业必须采取燃烧式销毁技术实施 VOCs 净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1. 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积极配合并认真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强化督查交办事项,统筹调配全市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2. 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一是积极参与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定并上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等,按照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二是强化“中心城区+组团县”的区域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重点问题,落实统一调度、协同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环保+气象”会商机制。依据气象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市气象局和环保局及时会商气象变化,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四是建立“环保+专家”研判机制。与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合作,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气象条件,分析污染成因,提出管控建议,为污染管控提供技术支撑。五是建立“环保+公安”督查机制。持续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不服管控的企业和人员。六是建立“环保+电力”绿色调度机制。每日通过监控平台调度在线监控企业的排放量和用电量,通过分析用电量和排放量,研判企业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涉嫌执行管控措施不力的企业,立即向辖区环保部门及督查机构发出核查通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3. 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能力

(1)建立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2020 年底前,按照省环保厅部署,完成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与可视化平台建设,实现污染天气可视化管理,建立与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对接、共享和应用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在大气污染物源清单及 2017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实现一张清单管到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每年 9 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 年 10 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市统一应急联动。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火电、钢铁、焦化、电解铝、有色、矿山、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 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政策。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一律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治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5. 加强冬季涉土工程施工管理。加强冬季(每年的 11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城市建成区各类涉土工程施工管理,所有涉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并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对落实防尘措施或应急管控措施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6. 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1)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及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落实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权上收,由省里实施统一管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 80 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并与省、市监测站联网;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市产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并纳入统一考核。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区域要求,及时建成环境空气 VOCs 监测站点。利用各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评价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为针对性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2018 年城市区建成 1 个气溶胶激光雷达和风廓线雷达,实现与省联网;2019 年完成主要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站建设;2020 年初步形成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开发数据分析平台,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全市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强化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能力建设,2018 年实现城市建成区 7 天预报能力;2019 年初步形成与省一体化预测预报技术系统及会商机制;2020 年全面建成具有地域特点、覆盖县区的精准预报能力,构建一体化预测预报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7.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1)扩大工业源在线监控范围。进一步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和错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 年 10 月底前,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9 年对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含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2019 年 9 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 年 9 月底前,实现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构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体系。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查,摸清 VOCs 排放企业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 VOCs 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底前,建立 VOCs 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完成至少 5 家企业 VOCs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试点;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 VOCs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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