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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8-11-05 13:14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蓝天保卫战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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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

15.强化新车源头监管。加强新车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监督抽查。

2018年12月底前,对全市销售的车(机)型系族抽检率达到80%。

责任分工:市工商局牵头推进,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市各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确保实现全覆盖。对查验不通过的,不得予以注册登记。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推进,市公安局参与

16.严格排放检验机构检测。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初检车、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验报告等。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2家试点。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质监局牵头推进,市公安局配合

17.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不安装或不正常使用尾气处理装置超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未按要求添加车用尿素、违规使用非国六油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货运企业,由交通部门暂扣道路运输证,并督促货运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责任分工:市环境攻坚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按照分工负责推进,市商务局、工商局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2套左右固定垂直式(含兰考2套)、3套移动式遥感(含兰考1套)监测设备建设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市交通局、城管局、规划局、公安局、住建局配合

秋冬季期间,以上路检路查、遥感监测、入户检查的柴油车,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90%。

18.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交通运输及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逐步推进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推进,市环保局参与,市公安局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视情况扩大高排放禁用区、修订高排放禁用区管理规定,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检查,对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业单位依法处罚。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大力推进叉车、牵引车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筹备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推进,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和工信委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0.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回头看”。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油箱油品追踪溯源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全年及秋冬季攻坚期间对加油站的销售油品抽查率达到100%;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的抽查率达到100%。

责任分工: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交通运输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质监局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2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以建材、化工、有色再生等为重点,涉及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自2018年11 月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分工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2.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在清单基础上,2018年9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综合标准体系,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责任分工:市发改委、工信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推进,市环保局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省下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责任分工:市发改委、工信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推进,市环保局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06-2015)规定,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按照环保部等12部委局和北京、河南等6省(直辖市)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遍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加严到300毫克/立方米,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高炉煤气按照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实施精脱硫改造。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完成28家砖瓦企业治理任务。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委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重点推进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开展重点行业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奇瑞汽车喷涂车间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VOCs去除效率。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委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4.加强源头控制。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责任分工: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质监局、环保局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推进,市工信委、质监局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019年1月1日起参照北京、天津和河北省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责任分工:市住建局、质监局、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头负责推进使用、生产和流通环节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5.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委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6.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0月底前,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帐。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委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未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综合治理改造的企业,达不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无行业挥发性排放标准未达到《河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荐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分工: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7.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转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监督性随机检测抽检,依法查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商务局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九)持续强化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

28.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

责任分工:市农林局牵头,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9.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自2018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努力实现全市秋收“零火点”目标。

责任分工:市禁烧办牵头,市农林局、农机局、公安局、交通局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0.严控焚烧垃圾枯叶。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对违法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等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分工: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1.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管控。控制农业氨排放,种植业有机肥使用比例(以纯有机肥的面积计算为主)由2017年的40%增加到43%(市农林局牵头,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畜禽养殖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由2017年的60%增加到74%。

责任分工:市畜牧局牵头,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2.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继续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责任分工: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按职责推进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按照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城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基于生态环境部区域会商结果和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分工:市环境攻坚办牵头组织推进,各相关单位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9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35.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按照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建材、铸造、有色、化工、医药(农药)等高排放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符合错峰生产豁免条件的,原则上免于错峰。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全市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全面实施停产。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原则上实施停产。全市砖瓦窑、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原则上实施停产。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实施停限产,以生产线计。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砖瓦、陶瓷、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2018年10月26日前,完成错峰生产清单制定,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应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责任分工:市工信委、环保局牵头,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6.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至2019年4月30日。

责任分工:市工信委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二)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37.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依据《关于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号),按照“四个一批”要求,组织市、县、乡三级力量,依法依规深入排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整治“散乱污”和超标排放企业、劣质散煤使用、黑加油站点(打黑油、端窝点、断链条、挖幕后)、不达标排放重型柴油货车、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工商局、工信委、质监局参与

38.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超标排放和VOCs污染企业治理、劣质散煤禁烧、打击黑加油站点、查处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整治、查处不合规渣土车、严管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严禁秸秆垃圾焚烧、餐饮油烟治理、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行动等10个专项“百日会战”行动。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城市执法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利局、农林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推进并分级落实,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9.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9月底前,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推进乡镇和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增设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64个,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配合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建设。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0.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的砖瓦窑企业全部加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及时核实和调查处理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1.强化科技支撑。配合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2018年9月底前,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启动基于组分观测的一年四季PM2.5 和PM10源解析工作。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开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县区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县区要在2018年10月15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各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单位方案于2018年10月16日前报市环境攻坚办公室。2018年10月20日前,本方案报省环境攻坚办公室。

责任分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员单位落实

(十五)强化大气专项督查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采取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上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本级督察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责任分工:市环境攻坚办组织实施,县区环境攻坚办负责落实

(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市本级及县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责任分工: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进一步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责任分工: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城管局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城管局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和储气能力建设。国家电网开封分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责任分工:市发改委牵头推进,相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责任分工:市环境攻坚办协调组织,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参与

做好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工作,每月1日前,县区环境攻坚办和环境攻坚战成员单位上报市环境攻坚办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市环境攻坚办应按时上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责任分工:市环境攻坚办协调组织,县区环境攻坚办和环境攻坚战成员单位落实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市、县两级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大气环境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和各县级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责任分工: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县环境攻坚办负责,市、县各大新闻媒体落实

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市环境攻坚办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企业负责落实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乡镇、办事处和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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