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年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较多。为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惩治力度,促进危险废物规范处理,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司法解释”)第一条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认定未见争议,但是,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特别是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相关案件的统一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针对2013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2017司法解释”)。
在2017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中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然而,对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究竟是否应该纳入到污染环境罪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如果纳入其中进行调整,又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认定有何异同?
从上面的司法解释涉及到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犯罪情形的认定变化,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意识到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非法排放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行为有所不同,这也是2017司法解释在修改时遇到的现实问题。
第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在一起;特别是在2013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独立出现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犯罪行为,而是将其纳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之中,但在2017司法解释中,同样意识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区分,因此,2017司法解释将利用与处置行为加以并列列举。
第三,相比较2013司法解释,2017司法解释进步之处在于,不再将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视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而是独立设定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
从中可以看出,在非法利用危险废物入罪方面,司法解释尽管还是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入罪标准,但此处的“严重污染环境”显然与司法解释第一条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同。但究竟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似乎司法解释也没有从正面加以界定,而是从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等消极层面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进行了规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2017司法解释作如此修改呢?从有关司法解释修改的说明来看,主要是基于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所面临的严峻现实所致。一方面,我国危险废物数量庞大,拥有利用和处置资质的单位很少,且这种情况难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得到解决,因此,一些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的企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只要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从刑事规制角度不应当加以禁止。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三种类型,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来说,也是指这三种类型的违法行为。由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在实践中容易界定,比较复杂的是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在2013司法解释中,由于没有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规定,使得很多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达到三吨以上的,也被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而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从而严重混淆了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与利用行为。
实际上,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法律概念,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已有明确界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从处置行为的目的看,主要是定位于如何使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简而言之,处置会导致危险废物发生物理、化学、位置三个方面的变化,而利用则是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再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多个条文将“利用”和“处置”相并列,由此可见,处置行为仅指生产过程完成后对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行为,并不包括资源化危险废物的利用行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置”概念的界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一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一是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因此,也可以说,司法解释中也只需要对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而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因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与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之间,并非并列关系,单纯的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是一种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并没有纳入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中。
虽然说司法解释中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作出规定,但并不是说此类行为就一定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上,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无论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它们都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本质差异。在实践中要区分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的利用活动。另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在利用危险废物活动中,向外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上这两种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且违法行为的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前一种行为主要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规定,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至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多少,不会影响到此种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只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自由裁量的情节加以考虑。
后一种行为比较复杂,行为人既可能有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也可能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这里不讨论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主要集中讨论其在经营活动中,向外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形下的法律责任问题。实际上,上述违法行为跟有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在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中都可能实施以上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对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区分的话,可以分为污染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污染的刑事违法行为。对于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违法事实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处以罚款;如存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根据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则转化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当然,此种情形下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未必就是危险废物,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特别的规定,特别是作出模糊的认定标准,而只要根据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依据2013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十八项的认定标准,来最终认定其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汝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河南坤厚物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7万吨废旧资源项目和年收集3万吨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受理公示,项目总投资1.4亿元,年利用含油废物4万吨,年利用废矿物油5万吨,年处置废乳化液1万吨,年利用废电池隔膜7万吨,年收集危险废物3万吨。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
近日,公安部部署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云南等11个省、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即日起至9月底,公安机关将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开展破案攻坚,依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领域弄虚作假等突出违法犯罪活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及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精神,深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其中包含打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杆企业等共8项。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一、打造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22-2023年度怒江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示如下: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2-2023年度全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352982.444吨,其中自行利用处置量39352955.267吨,委托处置量27.12吨,上年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3年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李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3月12日晚间,超越科技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志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除高志江外的公司其他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正常履职。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有权机关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者配合调查文件,暂未知悉留置调查的进展及结论。据了解,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全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级职权事项委托实施的公告》(公告〔2021〕第2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以指导各单位规范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有效提升办理效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穗环〔202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年报,详情如下: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年报近年来,重庆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
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布《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在京津冀区域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案例1:宜春市袁州潘某某、彭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案情特点】该案件为通过“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2年8月19日,接到群众反映“袁州区天台镇太尉村一山林空地处堆放有大量不明物品,散发刺鼻气味”,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宜春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获悉,抚州市某化工企业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安环部经理胡某某和仓库主管陈某某分别获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今年年初,群众举报位于金溪县工业园区内的这家化工企业,擅自将存放在仓库的301中间体(膦酰基乙酸三甲脂)倾倒在厂
项目概况:邯郸邱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网(http:/111.62.17.41:8088/sszt-zyjyPortal)址:)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9月1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BT
2022年,北仑发生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涉案废物约3.33吨,事企业、货车司机在内的4人在检察机关后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直接倾倒的涉事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罚款陆拾万元。案例名称某塑料化工商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基本案情2022年6月2日,北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
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无人机飞检获取关键证据,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一是科技助力,锁定关键证据。2022年11月2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林川镇梅岸村后山上面有人倾倒工业废渣,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
北极星固废网近日注意到,国家最高法、司法部等先后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多个地方生态环境局也发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导致环境污染的案例层出不穷。从非法倾倒到非法处置高额处置费让企业铤而走险近日,
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7月初,被告人谢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密谋,由刘某将其经营的某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谢某非法处
12月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6起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在明知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实施名为堆放、实为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放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本案在认定事实上具有典型意义。
黑色黏稠不明液体、两处倾倒地域、42个IBC吨桶……近日,由福建省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移交石狮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石狮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这也是今年石狮市查处的第三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日前,祥芝镇环保网格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后湖村一处空地、坫头林场后湖村侧林地,发现有人倾倒了大量黑色不明液体,散发出刺鼻气味。网格员立即将事件逐级上告,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处置。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