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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四批典型案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

2023-11-21 10:01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关键词: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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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9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提出表扬。

固阳县自然人刘某生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10时,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在固阳县怀朔镇二约地村广源机械厂南墙外发现大量装有不明液体的铁桶。接到举报后,固阳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现场发现装有不明液体的铁桶共计90余桶(桶高约89cm,直径约58cm),散乱堆放,占地约700平方米。堆放处有车辆碾压痕迹,部分铁桶破损,有外泄液体痕迹。外泄液体呈淡黄色或黑色混合状,散发刺鼻性气味。部分桶内存留大量结晶,或贴有危险废物标签。经司法鉴定,采集样品中含有1,2,4,5-四氯苯,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附录B中有毒物质,且各样品中1,2,4,5-四氯苯含量为6.35%—7.16%,均大于3%,总重量超过3吨,系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8月9日凌晨有车辆将废铁桶拉运至广源机械厂南墙外空地进行堆放。固阳县公安局随即调取当地收费站道路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车辆和刘某生等5名犯罪嫌疑人。据刘某生交代,桶装物为其回收所得,因未与他人达成交易,故中途丢弃至怀朔镇二约地村广源机械厂南墙外。

【查处情况】

刘某生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固阳县公安机关。2021年9月7日,固阳县公安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和6月,经固阳县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生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生等5人,连带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受污染土壤清理处置修复费166.9968万元、生态恢复治理费2.2869万元、修复效果评估费22.37万元、鉴定事务性费用49.5万元,共计241.1537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做出了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在日常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同时,拓宽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应第一时间拍照取证,及时固定证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效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敖汉旗敖润苏莫苏木自然人史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敖汉旗敖润苏莫苏木海布日嘎嘎查有一工厂,生产时气味熏人,怀疑存在炼废旧电瓶的情况。根据群众描述,工作人员初步判断该案可能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案件,敖汉旗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实,同时协调敖汉旗公安局食药环大队以及敖润苏莫苏木人民政府调配人员赴现场支援配合。

执法人员在敖润苏莫苏木海布日嘎嘎查某偏僻厂区内,发现有人利用砖砌窑炉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现场从事违法生产的人员在10人以上,实际负责人为史某某。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非法活动场所共处置废旧铅蓄电池重量为115.22吨。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涉案物品运至有资质的危废接收企业临时封存,危废物品全部得到妥善处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集体讨论,将案件移送敖汉旗公安局进行侦办,并将案卷材料同步移送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经侦办,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关涉案人员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

【启示意义】

本案发生地点位于戈壁沙漠边缘,较为隐蔽,接群众举报得以告破。今后,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塑造全民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风气,切实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保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相互支援配合,在对涉案物品的危险废物种类认定上通力协作,严格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认定,节省鉴定时间,为案件移送、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争取了宝贵时间。在掌握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后,同步移送至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形成有效联动配合,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基础。

呼和浩特市发现一起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在巡查中发现,赛罕区金河镇后三富村东大黑河南岸废弃沙坑内有疑似倾倒的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属地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在占地300平方米、深20米的沙坑内,100桶左右疑似装有危险废物的油桶杂乱堆存,桶内有黄色、棕色、红褐色半固态物体。包装桶上有产废企业不完整的危险废物标签及联系人、重量、日期、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经向有关单位查询,初步判定倾倒的危险废物是江西某化学有限公司运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公司的危险废物,桶内盛有的不明物质为硝基苯,属含毒性、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经查证,倾倒的危险废物共104桶,总重量24.85吨,污染的土壤56.7吨,总计81.55吨。

目前,上述倾倒的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非法倾倒、处置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该案已移送属地公安部门。2023年7月15日,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一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部门协同,及时高效联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开展工作,严厉惩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前沿哨兵”作用,及时与公安部门启动行刑衔接,既互相配合又各有侧重,进行线索挖掘和证据固定,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前提保障。同时,本案是一起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难以追溯涉案物质来源性质,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并进行司法鉴定,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为彻底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及时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沟通协调,依法科学处置危险废物,用实际行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清运治理同步跟进,及时缩小衍生、次生环境污染范围,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锡林浩特市自然人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8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在锡林浩特市杭办畜副产品加工园区内疑似有人非法从事废矿物油包装品破碎加工销售活动,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对举报地进行现场排查。但由于园区企业较多,排查锁定嫌疑企业难度大。执法人员为了不打草惊蛇,与电力部门联合,对企业动力用电情况进行仔细分析研判,并通过“锡林郭勒智慧环保平台感知端”视频监控锁定几处可疑区域,通过定点安装移动式视频监控系统,对各可疑区域实施24小时轮班监控。通过七个昼夜的观察,终于发现一家库房夜晚存在车辆拉运货物行为。

6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库房实施了突击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库房内从事聚乙烯、聚丙烯塑料破碎加工销售活动,于2023年3月18日开始投入生产,每个月破碎加工3天左右。执法人员在现场的包装袋中发现装有已破碎的聚乙烯塑料瓶片11.14吨、聚丙烯塑料瓶片5.12吨。经司法鉴定,上述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249-08”,危险特性为“T,I”,即为“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和易燃性物质”。

【查处情况】

自然人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启示意义】

近年来,各盟市加大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打”专项行动)举报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在“两打”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下,小型作坊或个人环境违法问题无处遁形,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和群众举报、电子科技执法监管有机结合,可以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减少盲区死角。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与电力部门通力合作,通过使用用电分析判定手段和“锡林郭勒智慧环保平台感知端”视频监控,实现了对违法活动的精准定位和及时查处。

阿拉善盟某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4日,阿拉善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东侧围墙外有一直径为10.33米、深3米的渗坑,并有暗管连通渗坑,用于排放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地面有废水渗出,使用pH试纸现场检测数值为1,呈强酸性。对渗坑内排放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有13项指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Ⅲ类标准限值。执法人员在随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又发现该公司存在将事故应急池内废水倾倒到厂区外南侧空地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并保全违法行为现场,固定现场影像资料,为后续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有力保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动协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有效提升环境执法刚性,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有力提升了联合办案水平,严厉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环境污染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促使企业进一步提升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通过引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检测,依法收集关键证据,为生态破坏、环境损害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证据支撑。

黑龙江省龙江县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兴安盟扎赉特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辆牌照归属地为黑龙江省的轻型栏板货车非法跨省转运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当日在音德尔镇绿洲家园附近,发现黑龙江牌照轻型栏板货车。经调查发现,黑龙江省龙江县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某驾驶该轻型栏板货车,在未办理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跨省转运7.68吨废旧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含铅废物,代码:900-052-31)。该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向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十万元。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涉案危险废物实施查封扣押。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将本案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兴安盟扎赉特旗公安局与龙江县公安局开展联合跨省调查。

该公司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主要责任人15日。

【启示意义】

不法分子为了追求利益,不惜规避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铤而走险。目前,省际间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监管手段较难全面掌握跨省转移相关信息,因此需要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各部门之间细化职责,协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动监管工作平台,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张某某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7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合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案件线索。

执法人员依线索对张某某非法生产的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条农药中间体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东南侧70米处的土坑内。现场发现坑内废水呈紫色,有刺激性气味,pH试纸检测值为2;产生的废渣倾倒至厂区西南侧100米处的土坑内,废渣坑内含有呈紫色废水,气味刺鼻。上述两处土坑均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后经司法机构鉴定,张某某排入厂区东南侧和西南侧土坑的废水均含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对张某某农药中间体生产线进行了查封。乌拉特后旗公安机关将张某某等5名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目前,涉案人员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启示意义】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非法生产小作坊频频冒头,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直接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未办理任何手续,经营手段粗放,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排放、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重拳,有力清除了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安全隐患。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发现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某处倾倒有不明黑色固体废物。现场调查发现固体废物为黑色泥状物,有刺激性气味,使用内衬塑料编织袋包装堆放,原苫盖的黑色塑料布已破损,露天堆存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裸露土地上。经执法人员排查及询问周边企业相关人员,未能确定倾倒固体废物的当事人及倾倒时间。经进一步核实,倾倒点位及周边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为防止不明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不明固体废物进行收集、称重,共4.36吨。称重后,将不明固体废物转移并暂存库房内,库房封闭、上锁且张贴封条确保安全。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经鉴别,倾倒的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071-001-08”,危险废物特性为“T,I”,属于对生态环境和人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易燃性物质。

【查处情况】

此案件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认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同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此案件涉嫌污染环境罪。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6月26日公安机立案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办理。

【启示意义】

本案中,倾倒危险废物发生地阿鲁科尔沁旗,是个以农牧业为主,工业企业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低的旗县,但属地执法人员始终不放松警惕,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在发现问题后,首先开展初步研判,判定被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固证、危险废物鉴别认定等一系列工作,体现出日常重视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关键时刻才能冲得上、打得赢。

通辽市某汽柴修理部危险废物随意堆放渗漏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通辽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行无人机飞行检查时,发现通辽市科尔沁区某街道空地上有多个铁制油桶堆存,执法人员随即驱车前往开展现场勘查,发现堆放这些油桶的为某汽柴修理部。油桶内存放的是废润滑油,铁质油桶堆放区地面上有遗撒和渗漏废润滑油的情况,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油桶为沾染矿物油的包装物,也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执法人员对修理部负责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污染。

该修理部随即完成了油桶及周边的清理工作,同时将污染的土壤收集装袋,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该汽柴修理部擅自将危险废物堆放在无防渗措施地面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规定,2023年10月16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次日受理了此案件,对责任人依法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启示意义】

本案是在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飞行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该汽柴修理部地理位置较为隐蔽,单靠执法人员现场摸排很难发现。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科技设备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既能大幅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也能够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开展无人机飞行检查等非现场执法,有利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使环境执法工作在做到“无事不扰”的同时,也做到了“有事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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