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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9-03-21 09:1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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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准备阶段

7.1 文件资料技术要求及收集

7.1.1 总则

7.1.1.1 应向排污单位收集有关文件资料,排污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应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和技术规定要求。

7.1.1.2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7.1.1.3 不按照规定的信息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文件的,其行为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7.1.1.4 收集文件资料的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对收集的文件资料进行核对列出清单。将核对清单一式多份由双方确认签字。

7.1.1.5 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应提出书面请求,并作为责任证据留存。

7.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验收相关文件的收集要求

7.1.2.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7.1.2.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7.1.2.3 初步设计(环保篇),初步设计认定或批复。

7.1.2.4 产品生产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5 污染预防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6 污染治理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7 污染物排放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8 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9 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0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2 固体废物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3 手动监测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4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7.1.2.15 调试及试生产资料、重大变更批复(如有重大变更)。

7.1.2.16 与环境敏感目标有关的许可文件、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7.1.2.17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文件核查目录表。文件目录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文件项目,文件名称及文号,发文或制订单位及年、月、日信息和文件搜集装订审核人等信息。

7.1.3 图文件资料的技术要求与收集

7.1.3.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标明厂(园区)周边环境情况,标明环境敏感目标位置及其与厂(园区)界距离等。

7.1.3.2 厂(园区)、车间、设备和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

a) 标明主要建构筑物、道路、场坪和排气管筒等平面定位与边界及基准高度;

b) 如果厂(园区)界外建构筑物与废气排气管筒水平位置距离在200m范围内,厂(园)区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到厂(园)外界相应的建构筑物范围。

7.1.3.3 废气排气管筒平面布置图

a) 标明废气排气管筒平面位置,标明排气管筒几何高度,标明排气管筒排放口基准高度及口径;

b) 标明排气管筒排放口与周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仓储设施和固体堆放/处置场地的相对平面位置尺寸关系;

c) 标明排气管筒排放口与周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仓储设施和固体堆放/处置场地基准高度的相对高度差值。

7.1.3.4 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连接管线平面位置图

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连接管线平面位置图,应标明各设施名称、编号、设备型号、主要用途功能,平面位置图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项:

a) 产品生产设施与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b) 污染预防设施与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c) 污染治理设施及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d) 污染物排放设施与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e) 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设施与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f) 产品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相互之间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g)管线组件平面位置图。

7.1.3.5 废气排气监测管筒、废气排放管筒(排放口)平面位置图

按照《DB13/T XXXX-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废气排气监测管筒、废气排放管筒(排放口)平面位置图,平面位置图至少:

a) 标明排气监测管筒和监测平台平面位置;

b) 标明废气排气监测管筒监测孔位置和其监测断面监测采样点位的位置及基准高度;

c) 标明废气排放管筒即排放口位置、几何高度和基准高度。

7.1.3.6 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与污染物排放口平面位置图

按照《DB13/T 1642.1-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1部分: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提供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与污染物排放口平面位置图,平面位置图至少:

a) 标明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及其监测装置设备设施平面位置与周边建构筑物、产品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仓储设施和固体堆放/处置场地相对平面位置尺寸关系;

b) 标明水污染物排放口平面位置和基准高度。

7.1.3.7 仓储设施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场地图

仓储设施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场地图至少包括:

a) 标明仓储设施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场地平面位置和基准高度;

b) 标明仓储设施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场地与周边建构筑物周边建构筑物、产品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仓储设施和固体堆放/处置场地相对平面位置尺寸关系、平面几何高度和相对基准高度。

7.1.3.8 封闭、半封闭厂房车间与通风口和污染物排放口平面及立面位置图封闭、半封闭厂房车间与通风口和污染物排放口平面及立面位置图至少包括:

a)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的平面位置及其边界和车间基准高度;

b)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及其门窗、进风口和出风口的位置图;

c)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门窗、进风口和出风口在车间的平面位置、立面位、高度和基准高度;

d)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内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设施位置图;

e)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内安装使用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产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装置设备设施在车间内的平面位置;

f) 标明半封闭厂房车间内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位置图;

g) 标明半封闭厂房车间的平面位置,标明边界和车间基准高度;

h) 标明半封闭厂房车间门窗、进风口和出风口在车间的平面位置、立面位、高度和基准高度;

i) 标明半封闭厂房车间内安装使用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产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装置设备设施在车间内的平面位置。

7.1.3.9 废气无组织排放面(口)源平面位置图

废气无组织排放面(口)源平面位置图至少标明废气无组织排放面(口)源平面位置、高度和基准高度。

7.1.3.10 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设施与排放口平面与立面图核查表。

目录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图类别名,图类文件名称及文号,制图单位,制图年、月、日信息,收集人信息和核定人信息。

7.1.3.11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

a)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应以生产设备为环节点,按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绘制。

b)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包括从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等物料贮存、运输、使用和收集、排放各工艺环节及装置设备设施。

c) 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主要包括:水污染物产生装置设备、水污染物排放口,废气产生装置设备、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或者直接排放的排放管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口,固体废物产生装置设备、固定废物排放口。

d)图件要注明是连续性生产还是间歇性生产。

7.1.3.12 产品生产物料平衡流程图

a)产品生产物料平衡流程图按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以生产工艺单元为环节点绘制。

b)各工艺单元环节及主要设备主要包括从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等物料贮存、运输、使用和收集、排放通过的各工艺单元设备。

c) 标明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和污染物投入与产出所在的工艺单元及设备装置。

d)标明一个生产周期或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和污染物投入和产出量及对应的时间段。可同时列出或标明一个生产年周期的投入和产出量。

e) 图件注明是连续性生产还是间歇性生产。

f)对间歇性生产的产品应对生产情况进行具体的文字说明。

7.1.3.13 污染物治理与监测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

a)按照污染物产生来源、收集贮存、输送、治理、排放和监测等先后顺序,以装置设备为环节点绘制。

b)装置设备主要包括:污染物收集、输送和贮存装置,如:集气罩、管道、风机、阀门、罐、仓等。

c)装置设备主要包括治理装置,如:化学吸收净化装置,物理吸附净化装置,催化氧化处理装置,燃烧氧化处理装置、生物处理处置净化装置,化学反应中和处理装置,物理或者化学解析装置等。

d)装置设备主要包括废水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如:废水治理装置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e)装置设备主要包括废气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如:废气治理装置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f)装置设备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口排水管渠。

g)装置设备主要包括废气排放管筒(排放口)。

7.1.3.14 污染物治理物料平衡流程图

a)应按照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以污染物治理工艺单元为环节点绘制。

b) 流程图各环节点主要包括从污染物、药剂、溶液、吸附剂、吸收剂、辅料、燃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等收集、贮存、运输、使用、处理、排放的各工艺单元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

c) 在流程图上标明污染物、药剂、溶液、吸附剂、吸收剂、辅料、燃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投入与产出所在的工艺单元。

d) 在流程图上标明一个污染物治理周期或一个污染物治理净化批次的污染物、药剂、溶液、吸附剂、吸收剂、辅料、燃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投入和产出量及对应的时间段。可同时列出或标明一个污染物治理年周期的投入和产出量。

e)图件注明是连续性治理还是间歇性治理。

f)对间歇性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具体的文字说明。

7.1.3.15 工艺控制仪表流程图

提供工艺控制仪表流程图,标明控制点及控制项目说明。

7.1.3.16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污染控制点位流程图

见附录B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的监测规范

7.1.4 产品生产设施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4.1 收集产品生产设施标准、制造生产单位、制造生产日期,使用与控制操作文件资料。

7.1.4.2 产品生产所需生产及其控制装置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

7.1.4.3 产品生产设施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及位置、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4.4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产品生产能力文件资料目录表。

文件资料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设备设施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生产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名称,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5 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能力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5.1 收集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标准、制造生产单位、制造生产日期,使用与控制操作文件资料。

7.1.5.2 污染预防与治理所需生产及其控制装置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

7.1.5.3 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及位置、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5.4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产品生产能力文件资料目录表。

文件资料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设备设施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生产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名称,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6 监测设施能力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6.1 收集监测装置设备设施,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染物进入口与排出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

7.1.6.2 收集水、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制造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

7.1.6.3 收集厂(园区)界和车间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位监测设施及能力.

7.1.6.4 收集手工监测仪器设备产品标准名称及编号,制造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检定或校准证书及编号,检定或校准日期,检定或校准机构名称。

7.1.6.5 收集手工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监测能力。

7.1.6.6 收集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产品标准名称及编号,制造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检定或校准证书及编号,检定或校准日期,检定或校准机构名称。

7.1.6.7 收集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监测能力。

7.1.6.8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监测设施文件资料核查表。

7.1.7 污染物排放设施能力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7.1 收集水污染物排放管道编号及数量、功能及监测能力。

7.1.7. 2 收集废气排放管筒及排放口名称及编号、规格及数量、排放标准及限值。

7.1.7. 3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设施文件资料核查表。

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设施名称及编号,数量,功能及排放能力,排放标准项目及限值。

7.1.8 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8.1 收集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标准、制造生产单位、制造生产日期,使用与控制操作文件资料。

7.1.8.2 污染预防与治理所需生产及其控制装置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

7.1.8.3 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及位置、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8.4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文件资料核查表。形成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文件资料核查表。

7.1.9 环境管理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9.1 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各岗位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

7.1.9.2 排污单位生产装置设备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和报告。

7.1.9.3 排污单位污染预防与治理装置设备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和报告。

7.1.9.4 排污单位污染物及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和报告。

7.1.9.5 固体废物处置协议文件(或合同)以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处理资质等)。

7.1.9.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1.9.7 污染物处理接管协议。

7.1.9.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手工监测方法、手工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

7.1.9.9 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和报告。

7.1.9.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登记表。

7.1.9.11 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7.1.9.12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文件资料核查表。

7.2 资料分析

对收集到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研究、熟悉并至少掌握以下内容。

7.2.1 建设项目内容及规模

建设项目包括主、辅工程、生产设备及环境保护工程情况。改、扩建项目应查清“以新带老、节能降耗、总量消减”等具体要求,以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

7.2.2 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及污染分析

7.2.2.1 了解熟悉生产流程及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及产品。

7.2.2.2 了解熟悉按生产流程分析污染物的产生情况与产排污节点。

7.2.2.3 了解熟悉污染处理流程、污染物处理工艺。

7.2.2.4 了解熟悉污染因子、污染处理流程、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

7.2.2.5 了解熟悉有组织排放去向和无组织排放去向,以落实现场勘查重点内容。

7.2.3 厂区平面布置图

7.2.3.1 了解熟悉包括车间位置、厂房面积、厂房屋顶高度,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位置、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装置设备设施及排放口位置。

7.2.3.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其排放口位置。

7.2.3.3 污染物治理设施位置、仓储设施和固废堆放/处置场地位置等。

7.2.3.4 了解熟悉车间和厂区周边环境情况及拟布设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点位。

7.2.3.5 了解熟悉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气管筒位置与排气管筒几何高度。

7.2.3.6 了解熟悉排气管筒排放口基准高度与其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排放强度。

7.2.3.7 了解熟悉掌握排气管筒排放口几何高度、基准高度其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排放强度与其基准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排放强度的差别限值和评价标准。

7.2.3.8 了解熟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备装置监控监测点位置及其对应厂(园区)界、车间界外和车间界内排污设施界的排放限值。

7.2.3.9 了解熟悉污染物治理单元装置与大气环境直接连通敞开交换物质或交换能量的敞开式废气无组织排放面源的平面位置、尺寸、高度和污染因子及边界。

7.2.3.10 按照上述类别列项,明确对应的项目名称及关键项目,对存有问题的文件资料,进行记录、整理汇总和报告,并向提供文件资料的单位提出满足规定的要求。

7.2.4 环境敏感点

7.2.4.1 对于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造成的二次污染保护目标,确定是否涉及必要的环境质量监测勘查内容。

7.2.4.2 对造成的二次污染保护目标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勘查核实、记录、确认。

7.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对本标准规定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列表统计,待现场勘查核查时,以实际执行情况相互核对认证。

8 现场先期核查与预监测

8.1 现场先期核查的目的与作用

在相关文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为正式编制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现场开展核查与监测的现场调查工作。通过文件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8.2 产品生产工艺能力与污染物治理工艺能力符合性的先期核查

应根据环境管理部门批复或者许可的生产工艺及能力与污染物治理工艺及能力,判定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是否符合批复或者许可的工艺及能力要求,确认现有的生产工艺及能力与污染物治理工艺及能力的符合性。

8.3 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的先期核查

8.3.1 产品生产系统先期核查

产品生产系统至少应包括:原辅料装卸、储存与输送系统,产品生产加工与输送系统,产品、中间体装卸、储存与输送系统。

8.3.2 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的先期核查

按照产品生产文件资料与实际情况一一对应进行核实,相互印证,先期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列项:

a)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装卸、储存与输送系统,产品生产加工与输送系统,产品、中间体装卸、储存与输送系统;

b) 核查产品各生产工艺单元与工艺原理;

c) 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生产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及生产能力;

d) 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设备生产工艺控制参数与对应控制对象及参数;

e)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相应的生产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8.3.3 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核查的记录报告

对核查的情况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8.4 产品生产物料投入与产品产出能力的先期核查

8.4.1 产品生产物料平衡图的核查

核查排污单位提供的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中间体、产品和副产品物料平衡图的完整性、真实性。

8.4.2 产品生产物料平衡的核查

确认产品生产原料辅料投入、中间体、产品和副产品物料产出能力及真实性。

8.4.3 原料辅料挥发性有机物的核查

核查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辅料的产品标准、有效成分、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和含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性能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危害。

8.4.4 产品生产物料平衡核查的记录报告

对核查具体项目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8.5 污染预防和污染物治理工艺能力的先期核查

8.5.1 核查污染物各治理工艺单元与工艺原理。

8.5.2 核查治理各工艺单元治理设备设施名称、型号、规格及生产能力。

8.5.3 核查治理各工艺单元控制污染物项目及控制要求。

8.5.4 核查治理各工艺单元控制参数与对应控制对象及参数。

8.5.5 核查治理各工艺单元相应的治理控制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8.5.6 对核查具体项目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8.6 污染物治理物料投入与治理能力的先期核查

8.5.1 核查排污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治理所需的原辅料及污染物产排污平衡图的完整性、真实性。

8.5.2 确认污染物治理的原料辅料投入与排放、污染物输入与排放能力及真实性。

8.7 废气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进、出口及其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先期核查

8.5.1 应对于每套废气治理系统的总进口处和总出口处分别设置监测点位及其监测设施,用于评价每套废气治理设施的总的处理效率。

8.5.2 应对每套废气治理系统中串联或并联的各个治理装置设备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分别设置其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用于评价各个废气治理装置设备设施的污染物处理效率。

8.5.3 按照《DB13/T XXXX-XXXX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核查、确认和标识。

8.8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先期核查

8.8.1 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放口应设置监测点位监测设施,该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主体即排气监测管筒可同该排放口排气管筒为一体装置,也可分别设置。按照《DB13/T XXXX-XXXX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

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核查、确认和标识。

8. 8.2 核查有组织排放废气来源、排放管筒数量、高度、出入口内径,排放管筒排放口的水平高度。

8. 8.3 核查主要污染因子及治理设施和处理情况及对应的排放限值。

8. 8.4 核查对应的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即排气监测管筒、监测孔监测平台和监测断面及监测采样点位等。

8.9 废气无组织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先期核查

8.9.1 核查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来源、主要污染因子及治理设施和处理情况。

8.9.2 核查厂(园区)周边敏感目标情况,并了解常年主导风向和预测监测期间的风向变化情况。

8.9.3 核查厂(园区)界和车间界的监测控制点。

8.9.4 核查无组织排放废气应设置监测点位监测设施。

8.9.5 对核查具体项目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8.10 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先期核查

8.10.1 核查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落实情况。

8.10.2 核查废水和循环水的来源、主要污染因子及处理设施和处理情况。

8.10.3 核查各类废水汇集、排放或循环回用情况。

8.10.4 核查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规范化设置情况及排放口管渠、外排方式及受纳水体。

8.10.5 核查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设置的规范情况,按照《DB13/T1642.1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1 部分技术要求与安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核查、确认。

8.10.6 核查废水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的规范情况及运行能力。

8.11 固体废物排放的先期核查。

8.11.1 核查固体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理处置去向。

8.11.2 核查临时堆场及永久性贮存处理场类型、位置、运行管理。

8.11.3 核查一般废物贮存、填埋是否符合GB18599 要求。

8.11.4 核查危险废物贮存、填埋是否符合GB18597 及GB18598 要求。

8.11.5 核查贮存处理场可能造成大气、土壤、地下水二次污染及周边敏感目标。

8.12 大气环境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气管筒及排放口的先期核查

8.12.1 应根据厂(园区)界内外和车间界内外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治理装置设备设施布置情况,在确认产排污节点及排污装置后,按《DB13/T XXXX-XXXX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核查、确认和标识。

8.12.2 在工艺流程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对有组织排放口进行统一编号。同时提供相应的信息,信息至少包括:

a)排放口名称及编号、几何高度、基准高度;

b)排放口直径;

c)环境管理部门批复或者许可的的排放管筒基准高度与对应的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排放管筒几何高度与现场实际的基准高度对应的污染物及应执行的排放限值。

8.13 废气无组织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的选择、确认和标识

8.13.1 核查生产产品过程各工艺单元装置设备设施无组织排污口的位置、高度和污染物因子。

8.13.2 对照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对无组织排污口(源)进行统一编号。

8.13.3 核查污染物治理过程各工艺单元装置设备设施无组织排污口(设施污染物排入口、排出口和稀释介质排入口)的位置、高度以及稀释介质和污染物因子。

8.13.4 对照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对无组织排污口进行统一编号。

8.13.5 核查产品生产车间或污染物治理车间建构筑物门、窗和通风口等无组织外排口的位置、高度,通风进口以及稀释介质,污染物因子,并以车间为单元进行确认和标识。

8.14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气象参数的核查与确认

8.14.1 设置每个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点位处的气象参数,并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同步测量气象参数并进行记录。

8.14.2 在进行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监测点位应收集周边大气环境气象参数并进行统计。

8.14.3 确认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监测点位是否为具有明显风向的环境气象条件,用于分析判定废气无组织排放状况。

8.15 核查绘制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排放口系统图

8.15.1 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先后顺序,确认染物产污节点工艺单元及相应的装置设备设施。

8.15.2 确认污染物排污节点工艺单元及相应的装置设备设施确认各类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口。

8.15.3 确认各类污染物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绘制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排放口系统图。

8.16 污染物治理控制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的先期核查

核查排污单位应提供的污染物治理控制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8.17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车间平面布置图和设备平面布置图的先期核查

8.17.1 核查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厂(园区)界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及厂(园区)界内车间建构筑物、生产设备设施、治理设备设施、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口规范性、符合性。

8.17.2 应根据实际勘查结果重核定修订订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和车间平面布置图及相关信息。

8.17.3 应特别确认、标识废气排放口排气管筒平面位置与高度和口径,与相应四周200m 内建构筑物设施的水平相对距离平面与高度的相对差距。

8.17.4 应特别确认、标识封闭车间和非封闭车间的平面位置、车间比较和基准高度,应特别确认、标识封闭车间的门窗位置尺寸、通风进口位置及尺寸和外排风口位置尺寸及监测点位的监测设施。

8.17.5 应特别确认、标识污染物治理单元装置与大气环境直接连通敞开交换物质或交换能量的敞开式废气无组织排放面源的平面位置、尺寸、高度和污染因子及边界。

8.18 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的先期核查

8.18.1 应确认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相应污染物及排放限值,同排放口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8.18.2 应确认设备设施无组织排放(应区分识别设施污染物排入口和排出口)相应排放的污染物及限值和监测控制点位,同无组织排放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8.18.3 应确认车间建构筑物无组织排污口(门、窗、通风口等)相应排放的污染物及限值及监测控制点位,同无组织排放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8.18.4 应确认厂(园区)界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相应的污染物及限值,同厂(园区)界监测点位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8.19 生产管理的先期核查

8.19.1 核查排污单位生产或者运行单位生产运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制度落实情况。

8.19.2 核查设施运行控制操作规程、维护规程的执行情况。

8.19.3 核查控制操作记录及控制操作报告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8.20 污染预防与治理管理的先期核查

8.20.1 核查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制度落实情况。

8.20.2 核查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的执行情况和真实性。

8.20.3 核查控制操作记录及控制操作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8.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先期核查

8.21.1 核查污染物自行监测管理管理机构、人员及其制度实施的执行情况和真实性。

8.21.2 核查污染物排放手动监测能力的真实性。

8.21.3 核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能力的真实性。

8.22 生产与治理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先期核查

8.22.1 核查生产与治理工艺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要求和系统运行与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8.22.2 核查生产与治理工艺自动控制系统关键环节过程控制管理的实际情况。

8.23 先期核查信息保存

8.23.1 核查的相关信息进行留存和记录。

8.23.2 相应的文件资料留取纸质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8.23.3 相关情况需排污单位确认的应当由排污单位进行确认。

8.24 预监测

8.24.1 根据调查情况,根据产品生产与污染物排放产生的污染物因子、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强度,选用相应的监测方法,准备采样装置、监测仪器设备。

8.24.2 在现场进行试验性采样监测和试验性实验室检测分析,验证相应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为编制监测技术方案提供相应技术资料。

9 制订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

9.1 总则

9.1.1 按照环境管理要求,技术方案可分为验收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监测技术方案、环境执法核查及其监测技术方案、监督性监测及其核查技术方案、企业自行运行管理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和环境应急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等。

9.1.2 制订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真实客观准确规范完整科学的进行编制。

9.1.3 当实施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用于评价判定有关责任方或者利益方的行为及行为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和监测与核查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时,宜征得有相关权限责任方或者利益方的认可。

9.1.4 制订技术方案的有关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应在开展准备工作和现场先期核查和组织预监测期间或者完成准备工作后,编制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

9.1.5 对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现场先期核查工作、预监测工作和制订的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签字确认。

9.1.5 验收核查监测技术方案、排污许可证核查监测方案应按照本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资料收集、分析、现场勘查与预核查、现场预监测后制订。

9.1.6 环境执法核查及其监测技术方案、监督性监测及其核查技术方案,可在验收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已有的基础上制订,根据环境执法检查或监督性监测要求,制订相应的核查与监测方案。

9.1.7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管理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在已有的验收监测技术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和环境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写。

9.1.8 环境应急监测方案,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已有的上述技术方案和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情况下,参照《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编写应急监测方案。

9.2 方案前言

9.2.1 简述任务由来与依据,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9.2.2 要阐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

9.2.3 要阐明排污许可执行与监督管理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

9.2.4 根据核查与监测目的,明确现场勘查、核查与监测技术工作承担单位。

9.2.5 明确现场工作时间和完成整体核与查监测日期和出具报告日期。

9.3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

9.3.1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a) 产品生产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污染物监测设施及设备建设及其运行情况和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b) 简述工程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投资;

c) 简述环境保护投资、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主要建设项目内容;

d) 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程进行概述,并说清新建项目与原有工程的依托关系以及“以新带老”的要求;

e) 对于实际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一致的,重点说明其变更内容。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说清本次核查与监测的范围和内容;

f) 对于实际建设内容与排污许可证许可项目、内容和要求不一致的,重点核查、明确和说明有关情况,应说清本次核查与监测的范围和内容。

9.3.2 项目建设情况

将核查与监测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项目开工、建设、运行等执行情况,以及现场勘查时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列入项目建设情况一览表。

格式参见附录:表D.01 项目建设情况一览表

9.3.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核查/变更情况

将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公辅工程、污染物治理及监测工程、储运工程等的环评、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实际建设与变更情况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变更情况一览表。

格式参见附录:表D.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变更内容一览表。

9.4 地理位置、厂(园区)界、车间和设备平面布置

9.4.1 以地理位置图示表示项目地理位置和平面布置。

9.4.2 地理位置图重点标明项目所处地理区域内有无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及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9.4.3 平面布置图重点标明废气有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源、污水处理站、固废贮存场所位置,敏感目标与厂(园区)界及排放源的相对位置与距离。

9.4.5 平面布置图重点标明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监测设施和排放设施及排放口位置。

9.4.6 平面布置图重点标明污染源设施位置、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管线及排放口位置、无组织排污口位置、固废堆放/处置场地位置。

9.4.7 平面布置图重点标明排放管筒位置、高度、口径与四周建构筑物相对位置关系。排放管筒相关信息用于判定排放管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9.5 生产工艺流程与物料平衡核查方案

9.5.1 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和排污环节,明确现场物料平衡核查方案。

9.5.2 附产品生产工艺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排放口系统流程图,附产品生产物料平衡流程图。

9.6 污染治理工艺流程与物料平衡核查方案

9.6.1 简要叙述说明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明确污染物收集环节装置、输送环节装置、污染治理环节装置和排放与处置环节装置。

9.6.2 明确污染物治理物料平衡核查方案

9.6.3 附污染物治理工艺监测点位排放口系统流程图。

9.6.4 附污染物治理物料平衡流程图,在其图上,标明输入与输出的药剂、溶液、吸附材料、吸收剂等其他原辅材料。

9.7 产品生产设施和治理措施的能力与控制的核查方案

9.7.1 产品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控制参数的核查方案

9.7.1.1 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包括产品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相对应的工艺控制参数控制条件的核查内容。

9.7.1.2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

9.7.1.3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

9.7.1.4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环评和初始设计建设数量及设备设施规格。

9.7.1.5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实际建设数量及设备设施规格、编号。

9.7.1.6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工艺控制参数即控制条件。

9.7.1.7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工艺控制参数的控制对象及参数。

9.7.1.8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工艺操作规程及编号.

格式参见附录:表D.03 产品生产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及控制参数一览表。

9.7.2 产品生产原辅材料消耗及能源消耗的核查方案

9.7.2.1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

9.7.2.2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

9.7.2.3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相应投入的原辅料或产出的中间体、产品、副产品的类别、名称、成分性质。

9.7.2.4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投入/产出时段,投入/产出方式,投入/产出量。

9.7.2.5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的投入/产出量。

9.7.2.6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环评/排污许可年耗量,实际年耗量。

9.7.2.7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环评/排污许可产出量,实际产出量。

9.7.2.8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4 产品生产原辅材料消耗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9.7.3 产品生产产污与排污的核查方案

9.7.3.1 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包括核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装置设备和排放污染物的装置设备及其排放口具体情况。

9.7.3.2 核查产品生产过程产污工艺单元,产污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产生污染物因子。

9.7.3.3 核查产品生产排污工艺单元(有可能产排污为同一工艺单元),有组织排污设备设施(有可能产排污为同一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有组织排污设备设施污染物排入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或者排放去向,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因子。

9.7.3.4 核查产品生产排污工艺单元(有可能产排污为同一工艺单元),无组织排污设备设施(有可能产排污为同一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及排放去向,无组织排放控制监测点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3.5 核查产品生产直接向大气环境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来源,排气管筒位置、几何高度、实际基准高度和口径,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3.6 核查产品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车间和厂(园区)界控制监测点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3.7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5 产品生产产排污生产工艺单元控制情况一览表。

9.7.4 污染物治理工艺设备设施核查方案

9.7.4.1 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包括污染物治理工艺设备设施和相对应的工艺控制参数控制条件。

9.7.4.2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

9.7.4.3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设备设施名称。

9.7.4.4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环评和初始设计建设数量及设备设施规格。

9.7.4.5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实际建设数量及设备设施规格、编号。

9.7.4.6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工艺控制参数即控制条件。

9.7.4.7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工艺控制参数的控制对象及参数。

9.7.4.8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操作规程及编号。

9.7.4.9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6 污染物治理工艺设备设施一览表。

9.7.5 治理工艺污染物和原辅材料核查方案

9.7.5.1 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包括核查污染物治理工艺原料、辅料消耗情况。

9.7.5.2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包括有组织排放排气管筒)。

9.7.5.3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相应污染物输入、输出和原辅料(所用药剂、溶液、吸附材料、吸收剂等)名称、成分性质。

9.7.5.4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污染物输入、输出和原辅料输入/输出时段,输入/输出方式,污染输入/输出量。

9.7.5.5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污染物输入、输出和原辅料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的输入/输出量。

9.7.5.6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环评/排污许可年耗量,实际年耗量。

9.7.5.7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环评/排污许可产出量,实际产出量。

9.7.5.8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7 治理工艺设施污染物输入、输出和原辅材料一览表。

9.7.6 污染物治理工艺排放控制核查方案

9.7.6.1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

9.7.6.2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

9.7.6.3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及设备设施治理处理污染物因子。

9.7.6.4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二次污染因子及有组织排放去向。

9.7.6.5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二次污染无组织因子及监控监测点。

9.7.6.6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名称及编号。

9.7.6.7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监测点位监测因子。

9.7.6.8 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气管筒位置、基准高度、口径及污染物排放限值。

9.7.6.9 实际设置的各工艺单元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气管筒位置、几何高度、口径和实际基准高度及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6.10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车间和厂(园区)界控制监测点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6.11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8 污染物来源及治理排放控制情况一览表。

9.8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分析

9.8.1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实地勘查情况,分析项目建成后针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9.8.2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实地勘查情况,分析项目建成后针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大气环境、

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场地环境的环境影响。需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与评估。

9.9 监测的评价文件及其要求

9.9.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9.9.2 建设项目环保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环保篇)、环境监理报告(如必要)等。

9.9.3 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境保护初步设计的认定或批复、建设项目执行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批复、重大变更的相应批复文件(如有)。

9.9.4 环评批复文件应列明:环评批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批复单位。

9.9.5 环评批复执行的标准应列明: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废气有组织排气管筒(排放口)基准高度与相应的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限值,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与相应的排放污染物及限值,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9.9.6 《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

9.9.7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产品生产品种、能力、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管理等相关要求。

9.9.8 其他需要反映的相关文件(名称变更、危废的处理协议、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等)。

9.10 监测的安全防护要求方案

9.10.1 固定污染源现场核查、采样和监测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9.10.2 排污单位应向现场核查、采样和监测工作人员,详细说明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源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安全防护装备。

9.10.3 现场核查、采样或监测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现场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排污单位应为检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符合安全要求。

9.10.4 现场核查、采样或监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尽量在从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核查、采样或检测。

9.10.5 现场核查、采样或监测人员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现场相互防护工作。

9.11 监测期间产品生产工况的要求及核查

9.11.1 工况的选定

9.11.1.1 制订工况控制方案。验收监测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监测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到达设计负荷的75%以上(含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监测。

9.11.1.2 若因各种因素影响,生产负荷或污染物治理能力达不到75%以上设计能力时,排污单位可提出申请,若环境主管部门认可,可在申请与认可的条件下开展监测工作。

9.11.1.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执法检查或监督性监测时,应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负荷满足要求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负荷满足要求情况下和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情

况下开展工作。也可在其日常生产负荷下开展工作。

9.11.1.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时,可在日常生产负荷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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