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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关于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顾闫悦
电话:(010)66556972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
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
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442-2008)(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日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 第 2 部分 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3 海洋调查规范 第 3 部分 海洋气象观测
GB/T 17826 海洋生物分类代码
HJ/T 8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HJ 44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
HJ 442.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
HJ 442.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
HJ 442.7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Y/T 069 赤潮监测技术规程
HY/T 095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赤潮 red tide
指海洋中的一些微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赤潮具有多种颜色。
3.2
赤潮生物 red-tide organisms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等。
3.3
赤潮毒素 HAB toxins
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毒素包括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3.4
赤潮跟踪监测 tracking monitoring
指对已形成的赤潮全过程的跟踪、取样、分析工作,目的是了解赤潮生物的发生、发展和飘移情况以及赤潮毒素的分布与变化状况。
3.5
大型海藻 marine macroalgae
大型海藻指肉眼可见的、绝大多数是多细胞的丝状体、膜状体、管状体或叶状体植物,主要分为红藻、蓝藻、绿藻和褐藻 4 大门类。
3.6
绿潮 green tide
海洋中一些大型藻类(如浒苔)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漂浮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导致海洋生态环境异常的一种现象。
4 近岸海域应急监测
4.1 应急监测预案
为做好近岸海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相关监测机构应将近岸海域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纳入到环境应急监测预案中,根据近岸海域监测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特点,做好及时调动人员、仪器设备和监测保障的准备。对负责区域较大的监测机构,在编制预案时,应考虑区域内其他监测机构共同参加应急监测的整体计划。当发生近岸海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4.2 应急监测方案基本要求
4.2.1 方案编制与修订
按照 HJ 589 和 HJ 442.1 相关要求,编制具体应急事故的监测方案;根据事故发展和处置进程,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修订,直至事故应急状态结束。3
4.2.2 点位布设原则
近岸海域应急监测点位根据污染事故类型、区域特点、污染的影响程度及范围,按 HJ730 相关规定布设应急事故监测点位、对照监测点位、污染影响程度监测点位以及事故恢复监测点位。必要时,并根据事故发展和处置进程,增加污染影响程度监测点位等。
4.2.3 应急监测类型、因子和频次确定的原则
a) 常见的应急监测类型:包括赤潮、大型藻类、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
b) 应急监测因子: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型、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确定;
c) 应急监测频次: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型、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确定,并根据气象和海况条件进行适时调整。
4.3 赤潮和大型藻类应急监测
4.3.1 赤潮和大型藻类应急调查与监测准备
接到赤潮和大型藻类发生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收集整理该海域有关的生态环境、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原有监测数据等资料;结合遥感监测、种类鉴定、样品分析、漂移路径预测等手段和技术,查明赤潮和大型藻类影响范围、密度、漂移过程等;同时做好开展理化、生物等指标的测试准备。
4.3.2 赤潮和大型藻类监测项目和监测因子
赤潮和大型藻类应急监测因子主要包括大型藻类的生物学要素和种类、感官指标、影响范围与分布、气象和水文、水化学要素等,根据情况选测毒素项目。包括:
a) 生物学要素:浮游植物种类和数量、浮游动物种类及数量、叶绿素 a;
b) 观测项目:赤潮位置与范围、可视性采样、色、味、嗅及漂浮物;
c) 水文气象要素:水深、海流流速、流向、日照、风速、风向、气温、气压、天气现象、雨量、水温、透明度;
d) 水化学要素:pH、盐度、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活性硅酸盐、无机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
e) 选测项目: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记忆缺失性贝毒(ASP)、西加鱼毒(CFP)、底泥孢囊、底栖微藻种类及数量、底栖生物种类及数量、异样细菌总数、铁、锰、VB1、VB12。大型海藻样品主要进行定性监测,尽量按照 GB/T 17826 将大型海藻鉴定到种。结合实际能力,应釆用或委托有能力的相关机构应用卫星遥感等监测技术对大型海藻灾害的发生面积、漂移状况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监测。
4.3.3 监测频次
赤潮或大型海藻应急监测频次根据发生范围及影响区域确定。一般进行连续跟踪监测,每天采样 1 次,必要时每天增加为 2 次,直至消亡;在赤潮、大型海藻发生期较长或者发生面积较大时,可适当延长间隔时间,但一般不少于 2 天 1 次。4
4.4 溢油应急监测
4.4.1 溢油事故调查与监测准备
接到溢油事故发生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收集整理该海域有关的生态环境、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原有监测数据等资料;结合遥感监测、溢油鉴别、样品分析以及溢油漂移路径预测等手段或技术,查明溢油源、溢油量、溢油扩散及过程等;同时做好开展理化、生物等指标的监测准备。溢油事故监测主要包括溢油源确定、溢油动态监视、应急措施效果、公众调查等,参考 HY/T 095 相应规定进行。
4.4.2 监测项目和监测因子
溢油应急监测项目或监测因子包括:
a) 遥感监测:采用卫星遥感或航空遥感,快速界定溢油发生区域、范围,测算溢油污染面积;根据现场监测、遥感技术、溢油漂移数值模拟技术等估算溢油量的大小;
b) 水文气象要素:水深、海流流速、流向、风速、风向、水温、透明度、水色、潮汐;
c) 生物学要素:浮游植物种类和数量、浮游动物种类及数量、大型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微生物、鱼类浮游生物、游泳生物、珍惜濒危生物、国家保护动物;
d) 水化学要素:pH、盐度、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溢油种类、石油类、多环芳烃(PAHs)、苯系物;
e) 沉积物要素:油类、有机碳、氧化还原电位、硫化物、多环芳烃、苯系物。
4.4.3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应在溢油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 1 次调查监测,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受影响海域的面积范围、损害程度等定期进行跟踪监测。
4.5 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监测
4.5.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调查与监测准备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调查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泄露源调查、危险化学品成分鉴别及危害程度分析、地理环境调查、资料收集、事故后应急措施和控制情况调查及公众调查。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泄漏源和泄漏物质,进行必要的泄漏危化品种类鉴别,了解事发海域的环境状况、地理位置、潮流、风速、风向等,查明危险化学品迁移扩散过程,同时做好开展各理化、生物指标的监测准备。
对已知化学物质的污染事故,应根据涉及的化合物及其反应产物确定特征污染物。对未知化学物质泄漏的污染事故,按以下方式确定特征污染物:
a) 根据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周围5环境的影响,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b) 如发生人员中毒时,根据人员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
c) 通过现场采样快速检测方法分析,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方法或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
d) 在 a、b、c 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定性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
4.5.2 监测项目和因子
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监测包括水文气象、生物要素、水化学要素和沉积物监测,监测项目或监测因子包括:
a) 水文气象要素:水深、海流流速、流向、风速、风向、水温、透明度、水色、潮汐;
b) 生物学要素:浮游植物种类和数量、浮游动物种类及数量、大型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微生物、鱼类浮游生物、游泳生物、珍惜濒危生物、国家保护动物;
c) 水化学要素:pH、盐度、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泄漏危险化学物质,同时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发生的反应及衍生成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d) 沉积物要素:油类、有机碳、氧化还原电位、硫化物、泄漏危险化学物质,同时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发生的反应及衍生成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4.5.3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事故发生地的实际污染情况、地理条件和化学品在水环境中的溶解、扩散等情况确定。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密集,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监测频次应考虑危险化学品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衰减周期。
4.6 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
a) 对于应急监测的设备配备、人员防护等具体要求参照 HJ589 相应部分执行;
b) 采样、分析和质量控制涉及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监测的按 HJ442.1、HJ442.3~6 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入海河流水质监测的还应按 HJ 442.7 相关规定执行;
c) 可以实施遥感监测或可委托开展遥感监测的,还应采用遥感监测技术;
d) 对含有剧毒或大量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样品,特别是污染源样品,应做无害化处理或送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6
5 近岸海域专题监测
5.1 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
5.1.1 监测方案制定和执行
a) 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案的制定依据 HJ 442.1 的相关要求执行。根据任务下达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方案并结合 HJ/T 82 制定详细的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范和点位、监测因子、样品采集、样品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b) 监测因子原则上选择影响海域的主要污染因子为必测项目,通常包括 pH、溶解氧、无机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
c) 监测范围和点位参照 HJ 730 要求执行。
5.1.2 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
样品的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根据监测的要素,按照 HJ 442.1、HJ 442.3~6 的要求执行。
5.2 重大涉海工程环境影响监测
5.2.1 监测方案制定
依据 HJ 442.1 的相关要求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详细的重大涉海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范围和点位、监测因子、样品采集、样品分析和质量控等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潮间带生态和生物体污染物残留量。重点监测对象为海洋生物,尤其是对重要生物资源的栖息地、产卵繁殖场所的海洋生物影响监测。监测因子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任务下达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方案的要求执行。在大型海岸工程开始施工前应进行环境质量本底调查。工程施工期间及建成后,根据工程对海域的可能影响大小及海域环境功能区和环境敏感程度开展 1~3 次/年的监测。如遇海岸工程施工或生产的特殊情况应及时进行临时跟踪监测。
5.2.2 监测范围和点位
点位布设参照 HJ 730 设定;同时考虑延续性和监测范围内的敏感区,敏感区包括红树林、珊瑚区、产卵区、繁殖区、索饵区、洄游区等;敏感区应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数。
a) 水质:根据工程施工作业方式及工程使用功能,设置 3~5 个断面,以建设项目处海域中心为主断面,在主断面两侧各设 1~2 个断面;每个断面设点位不少于 3个。点位的间距,应遵循由内向外由密到疏的原则;
b) 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可在每个水质断面中选取 1~3 个点位;
c) 潮间带生态:在工程附近区域布设 1~2 个潮间带生态监测断面,同时设 1 个对照断面。若沿岸有重要功能的湿地,应布设断面。
5.2.3 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
a) 样品的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按照 HJ442.1、HJ442.3~6 的相关要求执行;
b) 涉及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还应按照 HJ442.7和 HJ442.8 相关要求执行。
5.3 赤潮多发区环境监测
5.3.1 过程、位置、范围及赤潮的判定
赤潮事件发生过程、位置、范围及赤潮的判定,参照 HY/T 069 界定和确定。
5.3.2 监测方式、范围和点位
a) 在赤潮多发期对赤潮多发区和重点养殖区进行定期监测。对已确认赤潮发生的区域,按 4.3 进行应急监测;
b) 监测范围一般为赤潮多发区、重要海产增养殖区以及其它区域。点位布设要求参照 HJ 730 确定。
5.3.3 监测时间与频率
a) 监测时间应根据赤潮发生的历史资料及实际赤潮发生时间来确定;
b) 巡视性监测原则上每 7 天进行一次。在赤潮发生的高危期,每 3 天进行一次;在养殖区域的赤潮高危期应每天进行一次监测。
5.3.4 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参照 4.3.2 确定。
5.3.5 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
a) 水文气象参数在能够收集获得时,按照收集方式处理;必须测定时,参照 GB/T12763.2~3 执行;
b) 水质、海洋生物样品采集分析按照 HJ 442.1、HJ 442.3 和 HJ 442.6 相关规定执行。
5.4 潮间带监测
5.4.1 监测范围和点位
潮间带监测点位布设参照 HJ 730。
5.4.2 监测时间与频率
开展潮间带生态监测前,应进行背景调查,综合调查拟监测春、夏、秋、冬四季潮间带生态背景情况。根据调查结果,选定 1 或 2 个季节进行例行监测,监测时间应在调查月的大潮汛期间进行。
5.4.3 监测因子
监测内容包括潮间带生物、沉积物质量和水质。监测一般考虑的项目包括:
a) 必测项目
1) 潮间带生物:种类、群落结构、生物量及栖息密度
2) 沉积物质量: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沉积物类型
3) 水质:水温、pH、盐度、溶解氧、石油类、营养盐等。
b) 选测项目
1) 沉积物质量:总汞、镉、铅、砷、氧化还原电位;
2) 水质: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质。
5.4.4 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按照 HJ 442.1、HJ 442.3~6 的相关规定执行。
5.5 海滨浴场水质监测
5.5.1 站位布设
监测点位布设参照 HJ 730 相关规定执行。
5.5.2 监测项目
原则上选择对沐浴人群健康有直接影响的水质指标作为海滨浴场水质监测项目。
a) 必测项目:水温、pH、石油类、粪大肠菌群及漂浮物质;
b) 选测项目:根据海滨浴场所处海域水质总体状况及海滨浴场附近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选取对沐浴人群身体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作为选测项目。
5.5.3 监测时间与频次
监测时间一般为在每年 6 月~9 月之间(南方 6~9 月,北方 7~9 月),每周监测 1 次,根据气象条件及浴场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监测时间和频次。
5.5.4 样品采集、分析与质量控制
样品原则上采集高平潮时表层样。
采样准备、样品保存与运输、样品交接、分析及质量控制等要求按照 HJ 442.1 和 HJ442.3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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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现阶段国际上主要关注的新污染物包括: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DCs)、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四大类,随着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监测对象的扩展,以及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化,可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不断增加。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监测报告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客观、真实。实践中,环境监测报告的问题其实远不止以上所列,还可能出现在水样的运输、水样的保存、水样的预处理、环境样品标准等环节。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监测结果的不准确。因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并对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人为造假行为予以严惩,才能实现环境监测报告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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