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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230万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招标

2019-08-06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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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一、技术要求

(一)研究方向

分包1、水环境标准项目

1.1项目内容

水环境标准项目主要针对评估我省水环境质量现状,主要包括质量评价、监测、信息管理等内容。本项目主要研制5项江苏省水环境质量标准:江苏省海域海水水质评价技术规范、水水生态健康监测技术规范 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海洋沉积物石油类超声提取法、浅水湖泊水源地水生态安全评价规范、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规范。

1.2技术要求

1.2.1江苏省海域海水水质评价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海域海水水质按照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的分类与评价,以及对应的各类海水水质的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管辖海域内海水水质的评价。

1.2.2水生态健康监测技术规程 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样品的采集、处理、保存及分析工作。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淡水水域的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监测。

1.2.3海洋沉积物石油类超声提取法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海洋沉积物中石油类物质的超声提取前处理方法的试剂及配制、仪器和设备、操作步骤、精密度和准确度、质量保证和控制等内容。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管辖海域内海洋沉积物中石油类物质的气相色谱法、色谱/质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等测试的超声提取前处理方法。

1.2.4浅水湖泊水源地水生态安全评价指南

内容和要求:本指导性文件规定了水源地化学安全指标和生态健康指标的种类和阈值。

适用范围:浅水湖泊以饮用水为目的的水源地。

1.2.5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基本原则、技术内容、水容量计算方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管辖范围内河流、湖泊、水库、河口等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的核定。尚未规定水功能区的水域可参照执行。

分包2、水污染控制标准项目

2.1项目内容

水污染控制标准项目主要针对进一步控制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方法、控制技术等内容,共研制7项江苏水污染控制标准,包括: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焦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2技术要求

2.2.1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扩、改建酿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2.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畜禽废弃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2.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2.4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2.5焦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2.6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的分级与排放水域划分、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及结果判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池塘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在开放性水体中进行养殖的模式及其他水产养殖模式。

2.2.7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监测与分析以及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小于500吨/天的新建设施。已有设施可参照执行。

分包3、挥发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项目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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