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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2019-09-26 14:10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蓝天保卫战超低排放改造汕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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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19年9月底前,在我市中心城区交通流量较大的重要交通道路,以及柴油货车等高污染车辆通行的主要通道和主要出入口,建设6套机动车固定水平式遥感监测系统以及1套汕头市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与省环境信息中心遥感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传输。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业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9.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各区县聚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推进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30.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逐步推进市一级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和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监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营运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31.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2019年起,按照省要求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市主要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按照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规划,加强对控制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控制区内使用高排放、已淘汰机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2019年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工作。逐步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32.加强船舶港口排放控制。

按照省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开展行政区内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严格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落实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检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检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施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

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游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汕头供电局等参与)

33.加强油品和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提升油品质量,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江海直达和内河船用燃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各区(县)要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汕头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34.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更实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组织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抽查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力争在2020年6月底前,中心城区加油站、其他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5.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

市住建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建立施工扬尘项目清单,汇总形成全市清单,每半年进行动态更新,并定期组织进行现场抽查督导。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实施绿色施工技术规范,完善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严格建筑工地日常监管。

落实所有纳入监管的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底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等扬尘管控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围蔽功能,确保文明施工。推进所有渣土运输车、泥头车、运沙车、垃圾收运车等进行改造或更新,实现全密闭化运输,严禁轮带和车身带泥上路,严禁超载和出现洒落。严格落实工地外运渣土运输车辆“一不准进、二不准出”管控措施,既无运输渣土许可证件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无密闭、超载车辆不准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逐步建设市一级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在城市建成区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经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的监测数据作为扬尘监管执法的依据,并作为在污染天气下采取停工、错峰施工等应急措施的重要依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6.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20年底前,全市80%以上运输车辆实现全封闭运输。定期开展对全封闭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逐步提高城市主次干道洒水频次和道路保洁机扫率,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并根据重大节日和特殊气象条件实际,在日常保洁基础上适当调整道路洒水和保洁频次。加强道路绿化养护。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7.排查整治堆场、矿山、码头扬尘污染。

在2019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建筑垃圾受纳场等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推动码头和堆场扬尘污染治理,要求对煤炭装卸时采取先喷雾降尘再装卸的作业方式,同时逐步采用全密闭皮带式运输及装车不露天作业方式,对输送设备作业时,要求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煤堆场地面落实硬底化处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堆场周边逐步配备高于煤堆的围挡和防风抑尘网等设施,采取全覆盖或喷洒化学抑尘剂等防风抑尘措施;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38.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

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力推动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启动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工作,逐步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年组织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督设施正常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

39.严禁露天焚烧。

严格落实市、区(县)、镇三级政府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40.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配合省开展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工作。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查源调查。强化畜禽粪类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业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41.稳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和相关经济、能源问题的协调机制。深化汕潮揭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控机制,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施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组织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汕头海事局等参与)

42.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汕头市气象局、汕头海事局等参与)

43.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44.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逐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实现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预报。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

(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气象局负责)

45.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0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制订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6.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按照省的部署,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对接省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区域内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常态化。积极推进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建设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47.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需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监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指引和管理,引导重点企业升级完善自动监控系统。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重点行业高架源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8.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推进市、区(县)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按照省部署,逐步在重点区域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推进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和监测监控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9.严格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按照省部署,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0.建立跟踪评估研究工作机制。

开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污染防治成效的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化目标任务。组建大气污染跟踪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制订“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

推进《汕头市大气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特征、源解析及防控应用》研究工作进展。通过开展对汕头市臭氧污染基本特征和关键气象条件分析,明确汕头市臭氧污染传输路线,进一步把握本地VOCs及臭氧生产情况以及解析外来传输对本地的影响,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提供支持。结合研究成果,逐步开展我市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及精细化管理工作、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开展等重要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2.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动,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区(县)开展专项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53.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各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4.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定期开展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55.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

(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订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考评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参照省考核要求对各区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扶持资源等发展条件上予以倾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市人民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做好资金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区,市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治理,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财政资金应优先支持前期基础工作完成较好、项目实施推进顺利的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提高资金支出率。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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