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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2019-12-06 10:56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污水零直排水环境治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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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3部分:住宅小区。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峻、朱虹、徐志荣、张华岳、姚轶、姚骏辉、王浙明、李涛、林兰、徐聪、

钦锋、郑通星、申开丽、卓明、孙佳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住宅小区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住宅小区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创建要求、验收要求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住宅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8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 3305/ T 114.1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关于居住建筑阳台露台应独立设置废水收集系统的规定》(湖建发〔2014〕54号)

3 术语和定义

DB 3305/ T 114.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现有住宅小区 existing home community

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农转居安置小区、城中村、老小区等。

3.2 新建住宅小区 new home community

未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安置小区等。

4 建设要求

4.1 分流

4.1.1 现有合流制住宅小区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原有管道满足使用条件的,可保留并作为雨水管网或污水管网使用;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应整体改造。

4.1.2 现有住宅小区改造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改造区域内有困难的,在确保污水收集情况下,雨水可采用散排或雨水沟(渠)排放,不得合流。

4.1.3 现有住宅小区阳台排水与屋顶雨水采用同一立管时:

a) 可增加立管的,应增加立管分流;

b) 不可增加立管的,可采取以下措施,通过立管安装如雨污分流器等进行雨、污管道切换排水或

通过支管局部截流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1.4 现有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牵涉住户屋内大面积改造、古村落、危房、近期拆迁、古镇旅游景区等)而造成管网无法开挖、施工的,宜采取外围截留措施排入市政管网。

4.1.5 新建住宅小区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且符合《关于居住建筑阳台露台应独立设置废水收集系统的规定》要求;阳(露)台排水管道应分设,确保雨污分流。

4.1.6 新建住宅小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对雨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4.1.7 商业裙楼所产的废污水,应单独设置废污水管道进行收集、处理和排放;并应根据业态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见 4.3.4),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 管网

4.2.1 排水管道无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4.2.2 雨水收集口无堵塞现象,排水通畅;宜对收集口格栅、挂网等拦截。

4.2.3 雨水、废污水检查井设置合理、标识准确。

4.2.4 窨井盖无破损。

4.3 收集、处理和排放

4.3.1 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或格栅)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尚未接入市政污水管道的,应延伸污水管道并接入或处理达到 DB 33/ 2169 要求。

4.3.2 现有住宅小区内无化粪池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a) 有条件的,应增设化粪池;

b) 无条件的,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预留井前增设格栅设施。

4.3.3 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5,且处理效果应符合 GB 7959。

4.3.4 含商业裙楼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应对各类废污水经预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具体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含餐饮的,应对餐饮污水进行隔油设施预处理;隔油设施宜符合HJ 554、CJ/T 295等要求;

b) 含食品加工的,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设施预处理;隔油设施宜符合HJ 580等要求;

c) 涉洗浴、美容、美发、游泳池等含毛发污水的,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处理;

d) 涉洗车等车辆服务所产生的废污水,应经隔油、沉砂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车辆维修符合GB/T 16739.1,应满足GB 26877要求;

e) 含菜场、农贸市场的,应对其所产生的废污水进行隔渣过滤、隔油、沉淀处理;

f) 含医疗诊所的,应对其所产生的废污水消毒预处理。

4.3.5 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清洗点)污水,宜单独收集并经沉淀、过滤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4 排水口标识

4.4.1 住宅小区应标明雨水、污水总排放口标识和标志。

4.4.2 商业裙楼应标明废污水排放口标识和标志。

4.5 管理

4.5.1 涉化粪池、隔油设施、沉淀(砂)池、毛发聚集器等的,以及管网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掏;并相应的台账。其中,隔油设施、隔油池第三格出水无可见浮油。

4.5.2 应及时更换及补充破损、遗失的窨(检查)井盖。

4.5.3 住宅小区物业应形成日常管理台账,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

5 验收

5.1 应对照本部分及 DB 3305/T 114.1 相关要求,完成自查工作;符合要求的,提交建设自查备案表(见附录 A);并应准备建设资料清单(见附录 B)。

5.2 属地主管部门应复核备案的住宅小区,并形成复核台账。

5.3 区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的,应对照附录 C 要求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依据如下:

a) 现场检查中无一票否决项不达标的;

b) 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

5.4 验收主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 建设台账资料查看、核实;

b) 雨污分流情况;

d) 管网排查情况;

c) 阳台废水收集处理情况;

d) 废污水收集处理及走向情况;

d) 涉餐饮、洗车等预处理设施情况;

e) 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等标识标牌情况;

f) 管网配套设施完整性情况(如窨井盖、检查井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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