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海绵城市政策正文

河北省《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09-16 15:0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海绵城市雨水控制河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5.2.7既有片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以管控单元为基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注重连片化效应,杜绝碎片化改造建设。对近期难以达到海绵设计目标的区域,可先进行易涝点等重点治理,再行整体改造,循序渐进,分阶段达到目标。

5.2.8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根据降雨量、市政条件、地质资料等经分析计算后提出,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依据、设计参数;

2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

3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

4地面高程控制、外排雨水总量测算;

5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6 投资估算。

5.2.9建设用地竖向设计应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的要求,新建小区应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并引导雨水按规划要求排出。

5.2.10雨水控制与利用应采取入渗、滞蓄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节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与小区宜优先采用雨水入渗、滞蓄系统,地下建筑顶面的透水铺装及绿地宜设增渗设施;

2具有大型屋面的建筑宜设收集回用系统,收集屋面雨水回用于绿地浇灌、场地清洗及渗入地下等;

3 市政条件不完善或项目排水标准高的区域,当排水量超过市政管网接纳能力时,应设调节系统,减少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

5.2.11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设施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目标,项目条件、雨水控制与利用目标、市政条件、下垫面以及雨水回用水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12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雨水入渗、滞蓄系统应合理利用场地空间;

2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收集、截污、储存、处理与回用等设施;

3调节系统应设收集、调节及溢流排放等设施,且宜与入渗、滞蓄系统和收集回用系统组合应用。

5.2.1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设施规模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可收集的雨量;

2回用水量、回用水用水时间与雨季降雨规律的吻合程度及回用水的水质要求;

3水量平衡分析;

4经济合理性。

5.2.14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可收集量和回用水量、用水时段及水质要求等因素确定。宜“低质低用”或按下列次序选择:

1 景观用水;

2 绿化用水;

3 路面冲洗用水;

4 汽车冲洗用水;

5 循环冷却用水;

6 其他。

5.2.15屋面雨水可采用收集回用、雨水入渗或两者的组合形式,宜优先排入绿地等雨水滞蓄、收集设施。当在平均降雨间隔期间的回用水量小于屋面的日均可收集雨量时,屋面雨水利用宜选用回用与入渗相结合的方式。

5.2.16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绿地等雨水滞蓄、收集设施。小区内机动车道雨水宜利用地面生态设施净化后渗入地下,也可采用渗排一体化设施。

5.2.17与建筑相连的下沉庭院的雨水调蓄设施的容积应满足50年一遇降雨时其外排雨水量不大于市政管网接纳能力的要求;当与地下交通直接相连时其雨水调蓄容积宜按100年一遇24小时降雨量校核。

5.2.18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81mm降雨量,渗透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5.3 入渗与滞蓄

5.3.1雨水入渗设施宜根据汇水面积、地形、土壤地质条件等因素选用透水铺装、浅沟、洼地、渗渠、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排一体化设施等形式或其组合。土层入渗能力不足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

5.3.2雨水入渗场所应不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5.3.3 生物滞留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污染严重的汇水区应选用植被浅沟、前池等对雨水径流进行预处理,去除大颗粒的沉淀并减缓流速;

2 屋面径流雨水应由管道接入滞留设施,场地及人行道径流可通过路牙豁口分散流入;

5.3.4渗排一体化系统及外排雨水管或溢流雨水管应按总的外排水径流量计算。当采用渗排一体化系统替代排水管道时,应满足排水流量、水力坡度及下游管道高程的要求。

5.4 收集与截污

5.4.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汇水面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尽量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广场、硬化地面、人行道、绿化屋面等汇流面,对雨水进行收集;

2厕所、垃圾场站、医院院区、工业污染地等污染场所雨水不应收集回用;

3当不同汇流面的雨水径流水质差异较大时,应分别收集与储存。

5.4.2区域雨水汇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屋面排水的汇水面积应按汇水面投影面积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出汇水面积有侧墙时,应附加侧墙的汇水面积,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

2球形、抛物线形或斜坡较大的汇水面,其汇水面积应附加汇水面竖向投影面积的50%。

5.4.3绿化屋面雨水口应不低于种植土标高,可设置在雨水收集沟内或雨水收集井内,且屋面应有疏排水设施。

5.4.4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顶面标高宜低于排水面10mm~20mm,并宜高于周边绿地种植土面50mm以上;

2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排水能力,其最大间距不宜超过50m;

3在雨水重现期标准高或地形下沉区域设置雨水口时,雨水口数量宜附加1.5~2.0的安全系数;

4 收集利用系统的雨水口应具有截污功能。

5.4.5屋面及硬化地面雨水的收集回用系统均应设置弃流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式;地面雨水收集系统的雨水弃流设施宜分散设置,当集中设置时,可设雨水弃流池。

5.4.6屋面雨水系统中设有容积弃流设施时,弃流设施服务的各雨水斗至该设施的管道长度宜相近。

5.4.7弃流雨水宜排入生物滞留等设施进行入渗处理或待雨停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当弃流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时应确保污水不倒灌。

5.4.8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2节相关规定计算,管道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

5.5 储存与调节

5.5.1雨水储存设施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时,应设溢流或旁通管并排至室外安全处,其检查口等开口部位应防止回灌。

5.5.2单纯储存回用雨水的储存设施可只计算回用容积。兼有储存和雨水调节功能的储存设施应分别计算回用容积和调节容积,总容积应为两者之和。

5.5.3 雨水调节系统应包括调节、流量控制和溢流等设施,雨水调节为雨水调蓄系统的一部分,雨水滞蓄、储存和调节的总调蓄容积不应小于4.2.3条的规定。

5.5.4调蓄系统的设计标准应与下游排水系统的设计降雨重现期相匹配,且不小于3年。

5.5.5调节设施应布置在汇水面下游,当调节池与雨水收集系统的储存池合用时,应分开设置回用容积和调节容积,且池体构造应同时满足回用和调节池的要求。雨水调节池布置形式宜采用溢流堰式和底部流槽式,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调节池宜采用重力流自然排空,必要时可用水泵强排。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h,且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排水能力;

2 调节池应设外排雨水溢流口,溢流雨水应采用重力流排出;

3应设检查口并便于沉积物的清除。

5.5.6流量控制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于调蓄设施的下游;

2设计重现期降雨情况下的最大出流量应不大于雨水外排控制的值。

5.5.7 溢流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与蓄水设施分开设置;

2溢流方式宜采用堰或虹吸管溢流,溢流雨水应采用重力流排出;

5.6 雨水处理及利用

5.6.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回用于景观水体时宜选用生态处理设施;利用于一般用途时,可采用过滤、沉淀、消毒等设施;当出水水质要求较高时,也可采用混凝、深度过滤等处理设施。

5.6.2雨水净化设施前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雨水储存设施进水口前应设置拦污格栅设施;

2 利用天然绿地、屋面、广场等汇流面收集雨水时,应在收集池进水口前设置沉泥井。

5.6.3 人工湿地的设计规模宜按汇水流域及上游雨水设施的情况,经数值模拟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口应设缓冲消能设施,防止扰动沉积物;

2 应设前置预处理措施;

3 进水口流速不超0.5m/s;

4水力停留时间不小于30min。

5.6.4雨水处理设备的日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6小时,设备反冲洗等排污可排入污水管道。

5.6.5雨水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确定,并应满足消毒剂接触时间的要求。在缺乏上述资料情况下,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设计用水量的25%~35%计算。

5.6.6雨水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备用水源,并能自动切换;

2应设水表计量各水源的供水量。

5.6.7雨水回用供水管网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措施,水质标准低的水不得进入水质标准高的水系统。

5.6.8 雨水利用供水系统的水量、水压、管道及设备的选择计算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相关规定。

5.6.9雨水利用系统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并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5.6.10雨水回用于浇洒绿地时,应避免影响行人,宜采用夜间灌溉及滴灌、微灌等措施。

5.6.11雨水回用系统的供水管材应采用钢塑复合管、PE管或其他内壁防腐性能好的给水管材,且管材及接口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7 检测与监控

5.7.1 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监控设施,一般应设置外排水流量监测、雨量监测设备以及雨水储存池、调节池的液位计等。

5.7.2 雨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宜设置以下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

2 远程控制;

3就地手动控制。

5.7.3 自动控制弃流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阀、计量装置宜就地分散设置,控制箱宜集中设置,并宜设在室内;

2 应具有自动切换雨水弃流管道和收集管道的功能,并具有控制和调节弃流间隔时间的功能;

3流量控制式雨水弃流装置的流量计宜设在管径最小的管道上;

4雨量控制式弃流装置的雨量计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7.4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宜设监控装置。

5.7.5雨水处理设施运行宜自动控制。

5.7.6应对常用控制指标(降雨量、主要水位、流量、常规水质指标)实现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5.7.7收集池水位自动控制:降雨时,雨水进入水池,当水位高于溢流水位时由溢流管自流排出;水池低水位时,停止供水,回用水自动切换至由补充水源供水。

6 市政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市政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范围:城市道路、郊区公路、城市广场、地下空间、公园绿地、市政场站等市政工程内的雨水控制与利用。

6.1.2市政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的目的是以削减地表径流与控制面源污染为主、雨水收集利用为辅。

6.1.3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建设不应降低市政工程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系统设计降雨重现期标准。

6.1.4 市政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应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之协调。

6.1.5市政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要注重节能环保和经济效益。

6.2 规划设计

6.2.1新建市政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先编制规划,再进行设计。

6.2.2规划内容应包括:

1雨水控制与利用的目标;

2 雨水控制与利用的方式;

3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

4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效果评估与投资估算。

6.2.3规划应体现低影响开发(LID)的理念,应与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紧密结合。

6.2.4 规划及新建污水厂处理水量应包括流域范围内初期雨水量。

6.2.5雨水控制与利用形式:入渗、调蓄排放、收集回用等形式及组合。

6.2.6 城市绿地、城市广场、非机动车道、步行街雨水控制与利用形式应以入渗为主。

6.2.7 下沉式立体交叉道路、市区路段道路、郊区公路雨水控制与利用形式应以调蓄排放为主。

6.2.8独立的市政工程场站的雨水控制与利用形式应以收集回用为主。

6.3 雨水入渗

Ⅰ 一般规定

6.3.1 雨水入渗系统不应接纳含有较多杂质和悬浮物的雨水、不应对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6.3.2雨水入渗可采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透管沟、废弃坑塘、入渗井等方式。

6.3.3 雨水入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入渗应因地制宜;

2绿地雨水应就地入渗,其他硬化地面雨水可引入渗透设施集中入渗;

3透水铺装路面的雨水入渗不应影响路基路面结构。

6.3.4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易发生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2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6.3.5 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81mm的降雨量,渗透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6.3.6雨水渗透设施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3.1~3.3.3条的规定执行。

Ⅱ 绿地入渗

6.3.7 绿地内宜根据地势设置下沉式绿地,下沉式绿地率不宜低于50%。

6.3.8 下沉式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耐淹耐旱种类的植物;

2与路面、广场等硬化地面相连接的绿地,宜低于硬化地面50mm~100mm;

3当有排水要求时,绿地内宜设置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mm~50mm。

6.3.9绿地内表层土壤入渗能力不够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渗透设施宜根据汇水面积、绿地地形、土壤质地等因素选用浅沟、洼地、渗渠、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地、渗透管-排放系统等形式或其组合。

6.3.10新建(含改、扩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可结合用地条件和绿化方案设置下沉式绿地。

Ⅲ 硬化地面入渗

6.3.11硬化地面应采用透水铺装入渗,根据土基透水性要求可采用半透水和全透水铺装结构。

6.3.12 透水铺装路面宜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沥青路面、透水砖路面。

6.3.13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新建城镇轻荷载道路、园林中的轻型荷载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透水沥青路面适用于各等级道路;透水砖路面适用于人行步道、广场、停车场、步行街等。

6.3.15 人行道、自行车道、步行街、城市广场、停车场等轻型荷载路面的透水铺装结构应满足小时降雨量45mm表面不产生径流的标准。

6.3.16 半透水路面结构设计时应满足路面结构内排水顺畅。

6.3.17全透水路面结构设计时应特别考虑土基渗透性和荷载大小,当土基渗透系数K<7×10-5cm/s,应在土基中设置排水盲沟(管),排水盲沟(管)应与市政排水系统相连,并有防倒流措施。

6.3.18透水铺装路面横坡宜采用1.0%~1.5%。

6.3.19透水铺装路面结构应满足《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砖铺装施工与验收规程》DB11/T 686的相关规定。

6.3.20 透水路面结构应便于施工,利于养护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及生态的影响。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海绵城市查看更多>雨水控制查看更多>河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