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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2014-09-16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污水处理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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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收缴辖区内市属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四)组织实施市级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

(五)联系指导辖区内减排企业转让富余排污权指标。

第六条 县(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收缴辖区内县(区、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负责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

(三)联系指导辖区内减排企业转让富余排污权指标。

第三章 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 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程序。

(一)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申请。其中,省管火电企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申请。

(二)环保部门核定。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权初始分配量初审意见,报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省管火电企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权初始分配量。

(三)反馈和复核。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单位反馈排污权初始分配量核定结果。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可申请核定单位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四)结果公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始分配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五)汇总备案。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的职责分工,向各排污单位下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告知其缴费内容、金额及缴款截止日期等,对未按期缴费的排污单位下达催缴通知。

第九条 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排污指标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排污权交易机构向已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权证。排污权证有效期五年,排污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到交易机构办理年度复核或变更登记等手续,有效期满后向原发证机构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条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参与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单位污水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权初始分配量按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出水浓度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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