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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2014-09-16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污水处理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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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指标类别和交易量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办理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申请审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登记、变更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在满足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临时申请短期租赁本年度缺少的指标,或短期转让本年度富余指标。临时排污权交易的办理时间为每年11月到次年1月。

新改扩建设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不能实施临时交易。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原则上应处于同一市州。跨市州的交易需通过出让方和受让方所在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省排污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要及时告知和指导减排企业转让富余指标,积极开展排污权回购和储备工作,保障减排企业利益。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储备的排污权,应根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有偿提供给污染物排放少、能源资源消耗低、环境绩效好的新兴战略产业和湖南省优先培育发展产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有权终止,不予认可,并责令排污权交易机构撤销出具的交易凭证,责成总量部门不得核定排污权指标。

第二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要建立排污总量动态管理台帐和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公开排污权储备和交易信息,定期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岳阳和娄底等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先行实施。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原《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湘环发[2010]88号)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湘环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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