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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2014-09-16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污水处理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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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权允许数量并已经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富余的排污权。也可自行储备,但指标闲置期不得超过2年。

没有实施有偿使用的富余指标,由负责征收有偿使用费的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交排污权交易机构储备。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交易,竞价交易等国家规定方式。

(一)协议交易是指同一排污权出让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出让、受让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交易是指同一排污权出让标的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唯一竞争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机构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公开竞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排污单位的可交易量。没有通过环保部认定但确实已经实施的减排量,可以申请市环保局审核认定,报省环保厅总量处备案。

排污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核算,报环保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申请转让排污权指标,应向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

(二)排污权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三)其他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申请受让排污权指标,应向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新改扩建设项目提交《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报批稿(新改扩建设项目提交)。

(三)排污权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现有排污单位提交)的复印件。

(四)其他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排污权交易申请和全部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上发布出让或受让信息;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排污权出让或受让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撤销。

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完成交易资金结算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办理排污权证的发放、变更手续,并将交易结果抄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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