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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排污信息

2014-09-24 11:27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张清华关键词:排污单位排污费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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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就“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专章规定,充分表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公众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有哪些?《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享有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对环境决策以及环境执法表达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寻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权利。

同时,《条例(草案)》也规定了公众义务,“公众应当主动接受环境保护的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作出规定:环境立法、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开发利用规划及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调查了解当地环境保护状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建议;受聘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依法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活动或者事项。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条例(草案)》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途径也作出规定。具体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或者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开发利用规划及经济、技术政策,起草机关及审查机关应当采取公众评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公众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和吸收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众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网站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书面建议。接到公众提出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建议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自接到建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反馈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书面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前,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协商,提出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方案。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立案进行审理。公益诉讼获取的赔偿、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原标题: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排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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