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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的时间越来越紧迫,环境保护部正抓紧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上周末,《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4个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环保部试图用更加规范、严格、明确的配套措施,保障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记者了解到,这些细则与石油和化工企业的环境行为息息相关,业内企业对此反响积极,希望新规定能执行到位。
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提出,按日计罚期限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送达责令整改书后,30天内环保部门随时可能复查,如果复查未整改,就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改正则不进行处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日计罚办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重点排污企业强制公开信息
除按日计罚之外,信息公开被视为新环保法的另一大亮点。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将被依法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具体包括:在当地主要媒体通报;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建议有关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减排不力可被查封扣押
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制定一部贴近实际、程序完备、指引清晰的暂行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提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行为。
对于近期频现的重雾霾天气,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刚表示,新规定实施后,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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